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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时效起算点之判断-司法新声-法源
48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851
消滅時效起算點之判斷
指導老師:杜怡靜
撰寫學員:章曉文
目 錄
壹、前言
貳、我國消滅時效起算點之判斷
一、現行法之規定
二、通說及實務─客觀判斷標準
三、客觀判斷基準之反動
(一)法律上之障礙的擴大-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
字第0632號判決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援引
(三)主觀判斷基準的適用
四、客觀判斷基準的重申-必威体育精装版實務見解
五、小結
參、德國關於消滅時效起點判斷之規定
一、修法前
二、修法後
肆、結語
852 消滅時效起算點之判斷
壹、前言
消滅時效,係對權利行使在時間上的限制,即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歸
於消滅。其規範之目的多是基於公共利益或為維持社會秩序,至於具體理由,則
包括: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 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尊重現存秩序,
促進權利的普遍安定性;給權利人壓力,權利的睡眠者,不受法律的保護;簡化
1
法律關係,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 。
由於消滅時效攸關於當事人權利之行使,是以對於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及方
式的選擇,則甚為重要,蓋起算時點之認定會影響消滅時效是否完成及其效力。
是以,本文以下即以此做為出發點,對於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之判斷,以現行法
規定及實務之基本立場作說明,並說明 2002 年1月 1日生效的德國債法現代化
法,針對消滅時效起算之部份的調整,以為我國借鏡。
貳、我國消滅時效起算點之判斷
一、現行法之規定
依民法第 128條之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
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此項規定,在比較法上,不是仿德國民法舊
2
法198條之規定,而是仿日本民法第 166條第 1項 之立法例。在立法理由指出: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十一條理由謂消滅時效,自得行使請求權時起算,是屬當然
之事。如債權無停止條件或無期限者,以債權成立時即得行使,故從此時起算。
至其物權,自第三人為與其內容相反之行為時起算之。又附停止條件權利與期限
權利,從其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起算之,但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則於債
務人不為違反義務之行為間,債權人均得受清償,對於債務人無須請求。故其期
間,應自債務人為違反義務之行為時起,使計算時效,此本條所由設也。」 3
二、通說及實務─客觀判斷標準
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 ,係指權利人的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而所謂得行使
請求權,通說及實務均解為,權利人在行使請求權時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至
1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 553 ,作者自版,2000 年 9 月增訂版。施啟揚,「民法總則」,頁
340~342 ,作者自版,2005 年6 月六版。
2 日本民法第166 條第 1 項:「消滅時效,至能行使權利之時,開始進行。」
3 立法理由參見法源法律網,網址: .tw/FLAW/FLAWDOC01.asp?lsid=
FL001351lno=128 查訪日期:2008 年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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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給付,請求權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則非所問 。亦即,
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原則只要請求權客觀上處於得行使之狀態即開始進行,除非
有法律上之障礙的例外事由存在。權利人主觀上知悉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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