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业自行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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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业自行检管理办法

PAGE 8 PAGE 8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定,指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之初次檢定。 明定自行檢定範圍,為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之初次檢定,不包括屆滿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或經修理、調整、改造後之重新檢定。 第三條 自行檢定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領有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並辦妥營利事業登記。 二、生產廠場應取得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驗證機構核發之CNS12681(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其認可登錄範圍應包含申請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生產。 前項申請人應在國內設有具下列條件之測試實驗室: 一、測試實驗室之檢定設備,應符合相關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規定。 二、測試實驗室應取得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核發之認證證書;其認證範圍應包含申請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所有檢定項目。 三、測試實驗室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 (一)實驗室主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計量技術師證書。 (二)檢定技術人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計量技術士證書。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未施行前至施行滿一年之期間內,前項第三款規定之實驗室主管應為大專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並從事相關測試工作三年以上者;檢定技術人員應為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或高中(職)畢業,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尚未成立前,第一項第二款生產廠場應取得由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認證之驗證機構核發相同登錄範圍之CNS12681(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第二項第二款測試實驗室應取得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核發相同認證範圍之認證證書。 為確保檢定品質,爰限定自行檢定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以健全自行檢定之管理。 第一項明定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之度量衡器,其生產廠場之技術及品質管理能力具備一定水準以上者,其製造業或輸入業者始得申請自行檢定。 第二項明定自行檢定測試實驗室應具備之品質管理系統與相關設備條件,以及其技術人員應依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取得相當資格。 第三項明定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未施行前至施行滿一年之期間內,第二項之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資格替代條件。 鑑於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之成立,須配合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無法確定成立時程,為因應本辦法之施行,並確保生產廠場品質管理系統認可及測試實驗室認證之公正性,爰於第四項明定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尚未成立前之過渡期間,申請自行檢定之生產廠場及測試實驗室應具備之條件,憑供申請人遵循。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自行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生產廠場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影本。 三、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檢定設備一覽表。 五、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文件。 六、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明定申請人申請自行檢定應檢具之資料文件與要件(規費),以及受理申請之機關 ,以收明確之效。 第五條 前條申請人如於不同地址分設測試實驗室執行檢定者,應就各該測試實驗室分別申請之。 明定申請人如有二處以上之測試實驗室,應就各該測試實驗室分別申請自行檢定,以確保其各測試實驗室之管理系統及產品均符合規定。 第六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自行檢定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者,發給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經審查資格或文件不符者,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或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已繳納之證照費。 前項許可證書之登記事項,應包含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種類、範圍、生產廠場及測試實驗室。 度量衡業者自行檢定不得逾越其許可證書之登記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自行檢定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發給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俾作為取得許可之證明,以及審查不符合者之處理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自行檢定許可證書應登記事項,以收明確之效。 三、第三項明定度量衡業得自行檢定之度量衡器,須為其許可證書登記之生產廠場所自行製造之度量衡器,且不得逾越該許可證書所登記之種類、範圍,其檢定工作並須於該許可證書登記之測試實驗室執行。 第七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發照之日起算;期滿一個月前三個月內,原申請人得檢具申請書及第四條各款文件,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經審查符合者,換發許可證書。 為落實對自行檢定業者之管理與監督,爰配合生產廠場之認證期間,將許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訂為三年,並明定有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換發證書,俾資明確。 第八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應依相關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全數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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