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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管理工作简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简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7.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1、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以上摘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摘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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