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运用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推动助贷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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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运用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推动助贷业务

妥善运用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推动助贷业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则经济活。金融的本质是资金的融通,现代金融体系始终都需要连接资金的供需双方,将社会上富余的资金动员起来并使之得到有效的运用。在这个过程中,信任问题始终不变地居于核心地位,资金盈余方要把自己对资金的控制权交给短缺方,必须是基于某种信任。   随着交易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加和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交易双方相互并不熟识, 难以有效建立信任的基础, 因此, 资金短缺方需要借助其他方法来增进自己的信用水平, 以获得盈余方的信任, 促进信用交易的完成, 于是应运而生了各种各样的担保形式。在实践中,融资性担保与信用保证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共同基础, 都是增进义务人信用的一种手段, 本质上都是一种信用担保形式,但二者在商业银行的助贷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   概念   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图1)。      融资性担保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即金融机构/银行,在担保/保险关系中称为权利人,为简明清晰,下文统一将权利人称为债权人)与融资担保公司,债务人(即借款人,在担保/保险关系中称为义务人,下文统称为债务人)是合同关系人,而非当事人。目前,在我国的实践中,债权人与融资担保公司进入融资担保关系带有“合作”的意味,通常由债权人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例如《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中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中须有“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条款以及“担保保证金”条款。在债权人同意叙做贷款业务后,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融资担保公司就逐笔业务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借款相关手续。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指债权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保险,如果债务人在承保范围内不履行其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图2)。   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信用保险公司,债权人为投保人。该险种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应收账款的安全性,是债权人可以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险种。信用保险是通过保险合同来承保的,其保险合同中需要列明?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债权人)和保险人(信用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信用保险中,债权人向信用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投保信用风险,是为了将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的或有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信用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如果是因为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且债务人的行为在承保范围之内时,信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责任(图3)。      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信用保险公司,其中,债务人是投保人,债权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证保险由于带有对债务人“增信”的作用,其在本质上更接近于担保。2017年以来沸沸扬扬的“履约险”在本质上也与保证保险非常相似,只不过履约险的被保险人是P2P平台的投资人,而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目前,在我国的保险领域,阳光信保同时经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图4)。   区别   合同双方主体不同   如前所述,担保与信用保险的合同关系并不相同,详见表1。从表1可见,其一,在合同双方关系中,保证保险是债务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其二,融资性担保的保证人是担保公司,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证人皆为保险公司;其三,只有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债权人,债权人需要付出成本(保费),这也意味着,信用保险是完全的风险转嫁,不具有担保性质。      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融资性担保适用的是《担保法》,而信用保证保险适用的是《保险法》。根据资料,《担保法》是一款较为偏向债权人的法律,例如《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该法中的“保证”即指“担保”)而债权人,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的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可以较灵活地设置有利于己协议条款。反观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合同具备《保险法》规定的各合同要素,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这说明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设计保证保险的。因此,信用保证保险合同双方本质上签订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函,具有标准化的特征,其赔付的程序不灵活, 对于债权人来说受限较多。此外,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应引起债权人的重视。   代偿或赔偿机制不同   担保代偿机制举例:   如图5,在担保的赔付流程中,债权人在最终确认债务人偿付不能(180天)之前,即可以要求担保公司履行自身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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