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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学管理规定(试行)
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徐工院行教[2007]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实行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核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免听者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二)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三)请假两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
(四)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五)学生离校驻外进行实践性环节教学活动,因故请假,两天以内由学校带队教师批准;超过两天,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六)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及任课教师。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请3天以上病假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并附医生诊断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学院备案。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院办公室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处理。旷课一天,上课学时超过4学时的,按实际上课学时计算,不足4学时的,按4学时计算。上课(包括实验、实习、军训等)不得迟到,一学期内迟到5分钟以下累计三次者以旷课1学时计。迟到5分钟(含5分钟)以上不足1学时者,按旷课1学时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或处理:
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期间,请假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应补做实习。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我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阿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可以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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