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巿城巿规划区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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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巿城巿规划区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德兴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德兴在线 发布时间:2010-3-2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德兴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管理和整治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上饶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德兴市城市规划区,东至新营池口,西至南墩,南至凤凰湖风景区,北至北门食品公司养殖场,面积约4 5平方公里。 第三条 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1、教育引导和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则;2、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3、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4、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与处理从严、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建筑。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在建及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建及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在建及建成的建筑物;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物; (5)违法用地上的所有建设活动。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市规划、建设、城管、城管执法监察、国土、国土执法监察、房管、林业、公安、林业公安和银城镇政府及其所属的建设、国土、规划、村(居)委会等具有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权责界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东至新营泊水河以北、南至凤凰岭、西至新南村以北、北至枫树岭和银鹿工业小区)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以城管局为主体,国土、建设、房管、规划、林业、银城镇等单位配合;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以外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以国土局为主体,建设、规划、城管、房管、林业、银城镇等部门配合。 第七条 银城镇政府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发现、报告、制止和协调查处、拆除等监管工作;并对所属职能部门、村(居)委会管理违法建筑情况进行监督与责任追究。银城镇镇长是本辖区控违第一责任人,银城镇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辖区建设、规划、土地、林业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银城镇蹲点村(居)委会领导是本村(居)控违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书记、主任是控违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城管局及其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检查、发现、控制、监管和执法工作,牵头做好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接到违法建设举报或案情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积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格控制违法建筑建设活动。城管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的城管中队长和队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九条 国土部门及其国土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城市规划区乱占、滥用土地,以及非法交易土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并对历年来违法建筑办证情况进行清理和整治,对非法交易土地等违法用地不得办理土地证件;牵头做抒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以外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市国土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国土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为主要责任人,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乡镇国土所所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条 建设、规划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及时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规划局局长为主要责任人,规划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一条 建设、房管部门在证件或手续不全的条件下,不得给违法建筑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历年违法建筑办证情况进行清理和整治,房管部门负有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发现、报告和协助查处的责任。建设、房管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二条 林业局及其森林公安局负责巡查、制止和查处城区周边山头非法滥占、乱挖林地建房行为,并对历年滥占乱挖林地建房违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林业及其森林公安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银山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新营林业工作站站长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积极做好因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引发的纠纷矛盾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制止强制拆违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及时查处强制拆违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对单位或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包庇、纵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建设、规划部门已书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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