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
PAGE 2
PAGE 1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8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精神,进一步推进落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调动广大科技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创新型企业,可以申请成为股权激励的试点单位。示范区外的本市同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试行办法》执行。
本条规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从事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等活动并依法取得专业资格的服务机构,以及为科技企业孵化、创业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规定的其他创新型企业,是指实施技术创新、商业模式或服务模式创新的企业,由具有资产管理权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三条
参加试点的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等激励方式,鼓励试点企业更多采取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推进中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具体职责如下:
(一)梳理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激励政策的需求。
(二)负责试点工作中的跨部门协调。
(三)组织有关委办局对申请突破《试行办法》规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总额和比例的方案(以下简称“申请突破规定的方案”)进行研究。
(四)跟踪《试行办法》执行情况。
第五条
主管部门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范围的激励试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了解激励试点需求。
(二)负责激励试点的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
(三)制订《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申报表》”)及《准予备案通知书》。
(四)指导试点单位制订激励方案。
(五)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方案履行审核程序,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对申请突破规定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七)跟踪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企业采取股权和分红激励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试点企业应当在拟订激励方案之前,通过控股股东单位向主管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沟通,确认是否属于试点范围。
激励对象薪酬管理权限由控股股东单位决定的,应报控股股东单位审核批准;其中薪酬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应报主管部门同意。
(二)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由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牵头起草激励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经由控股股东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激励方案预案;《备案申报表》;《试行办法》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应同时提供相关文件;示范区外的本市国有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试点企业采取期权激励方式的,期权行权价格应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确定。行权价格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有效。
(三)主管部门对试点企业激励方案预案无异议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载明激励对象名单、每个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数量、来源及价格或获得的激励现金额。以股票期权方式进行激励的,还应载明行权的期限。
(四)试点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在激励方案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激励方案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通过控股股东单位统一报送主管部门备案。试点企业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的,持《准予备案通知书》与其他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产权变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主管部门将激励方案、《准予备案通知书》及相关附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科技成果入股奖励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拟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部分奖励给激励对象的,由校(院所)长办公会议负责拟定激励方案预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向主管部门提出试点备案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试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