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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研究任志成
摘要
随着现代电子信息、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网络技术的
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互联网犯罪活动也在悄然生长,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
性,造成取证十分困难。我国虽然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
证据种类之一,但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取证、保全以及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能
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都需要研究。本文将参考国外电子证据的规定结合电子证
据的概念及特点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进行定位,以刑事诉讼侦査阶段为视角对
电子证据的规则和收集保全加以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从网络犯罪与电子证据的相互关系,介绍了网
络犯罪与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介绍了我国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第二章主要
是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应用情况入手,详细分析收集、保全方面存在的
问题。第三章主要是介绍国外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相关立法及实际操作的经验
从中寻找我国电子证据的借鉴。第四章主要是提出完善修改我国电子证据相关法
规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法律定位,收集,证据立法
引言
随着现代电子信息、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网络技术的迅
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化生存”方式席卷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电子
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它使人们充分利用了电子技
术进步带來的好处,方便了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了生活和工作效
率。我们在体验信息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寄生于互联网的犯罪活动也在悄
然‘士:长,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特性,未经授权,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的行
为以及利用网络特性进行的其他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网络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
名,而是若干罪名的统称。它可以是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等传统犯罪,也可
以足《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如非法侵入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
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破坏性程序罪等,犯罪主体也呈现出由个人转为集团、
组织的趋势,发案量进一步增多,危害性越来越大,对社会的良性运行产生不可
忽视的威胁。据公安部相关数据显示,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网络犯罪数量以
年均30%的速度增长,打击网络犯罪可以说是任重道远。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使追捕罪犯如同大海榜针,但罪犯完成网络犯
罪却只需要很短的时间,有时只需要几秒钟,并且犯罪后可以很快地将犯罪〖己
消去,不留痕迹,取证十分,难;发现和侦破此类犯罪案件,需要刑事侦查技术
部门配备专门设备,并要求侦查技术人员具有相当程度的计算机操作及应用水
平。同吋,我国虽然在新修订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
类之一,但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取证、保全,以确保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
作用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国外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比较早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以美国为代表的英芙
法系国家确立了电子证据规则,特别是南非还制定了《计算机证据法》。法国、
F1本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作了规定。欧洲理事会订立的《关于网络犯 ’
罪的公约》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参考国外电子证据收集、保全的规定结合电子证据在我国法律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加以探讨并提出完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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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浙中屯正据的收集和保全研究
第一章网络犯罪与电子证据
从世界范■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犯罪问题的普遍化,启用电子
证据的情况R益增多。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电子证据这一新兴的证据种类,相关
]■ fli P证据的立法成为现实问题。
1.1网络犯罪与电子证据的关系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中,
越來越多的证据以屯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屯子
签名、访问记录等。与计算机相关的法庭案例(如电子商务纠纷、计算机犯罪等)
也不断出现。一种存在于计算机及相关外围设备中的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
证据之-,被越來越多地应用于高科技犯罪案件的审理当中。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把过去七种刑事证据修改为八种,增加了 “电
丫数据”证据种类,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规定为同一种证据类型,满足了实践
的盖要。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它主要包括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
名等形式。高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被合法化,无疑为我们打击犯罪,固定证据链
有非常大的帮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电子证据在收集和保全上还存在着法律
程序和技术手段上的种种问题,影响了其证据效力的发挥。
1.1.1网络犯罪
_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一方面给人们带
来了信息沟通的便捷,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同时,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
革也给犯罪带來了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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