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益概念学说史初探--以德国学说为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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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甘 添 貴 教 授 刑法法益概念學說史初探— 以德國學說為主 研 究 生 : 高 志 明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國立臺北大學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學位論文提要 論文題目:刑法法益概念學說史初探—以德國學說為主 論文頁數:160 系所組別:法學系碩士班刑事法學組 學號 研 究 生:高志明 指導教授:甘添貴教授 論文提要內容: 刑法以保護法益為其主要任務,故法益之概念,實為刑法學說中之核心及 基礎問題。但國內學說對於法益之研究,向來多集中於刑法分則中各罪保護法 益之探討;對於法益概念本身之內涵,則經常以「法律所保護之利益或價值」 一語帶過,而並未深究法益作為侵害客體、保護客體所應具有之概念內涵。故 本文乃嘗試由正面探討刑法學中的法益概念,亦即在檢討:法益此一用語、概 念,應指涉何種對象最為適當?之此一問題。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採取學說史之途徑,亦即將歷來提出之法益概念,擇 其要者進行整理說明,並分析各種法益概念之形成背景及概念特徵,以及學者 之補充及批判 。在參考文獻上,係以中文及日文文獻為主。由於日本學界對於 法益概念之探討,已累積了較我國更為深入及多量之研究成果,因此不論在用 語的翻譯、或學說內涵之理解上,藉由日本學者之研究成果,亦有助於研究者 瞭解德國法益學說史之大致輪廓。 本文在第二章以下所選擇加以說明之法益學說,係以能夠代表法益概念在 學說史各階段之不同特徵者為主。亦即,以費爾巴哈(Anselm von Feuerbach) 之權利侵害說、以及比爾保(Birnbaum)之財保護理論為始,現代的法益概念 開始出現於德國學說。其後經過賓丁(Karl Binding)及李斯特(Franz von Liszt)分別基於相異之方法論所為之闡述,法益概念在刑法學中獲得了穩固的 地位。其後,由於精神科學轉換之影響,分別出現了將法益概念予以精神層面 化的新康德學派價值哲學方法論下的法益理論、以及魏爾采(Welzel)基於存 在哲學、目的行為理論所提出之物質化的法益概念。在德國學界,法益概念自 十九世紀開始發展以來,最終形成的兩個可能概念,就是「以純粹規範保護之 對象」,以及「以制裁保護之制度」。 在上述法益概念的發展史上、以及學者反覆的討論中,環繞著法益概念本 I 身,亦形成了若干爭點。本文在結論中,並將之作為與法益概念有關之個別命 題加以檢討,並說明本文之見解。本文認為,法益概念應具有「因果變更可能」 之性質,而非純粹的價值;法益概念本身,雖具有立法者之價值判斷此一實定 性格,但立法者就法益所為之決定,亦受有內在之限制;且法益概念中,不應 包括刑罰之要素在內,而應是由純粹規範加以保護;法益應限於現實存在的對 象,而不包括「未來價值」。另,法益之歸屬者並不限於個人,亦無法將所有保 護法益,完全還原為具體的個人法益。至於法益保護與刑法任務間之關係,在 將「維持萬人間相互共存之諸條件」的保障作為刑法任務時,學者間對於刑罰 之保護對象,是否能以法益概念作完全之說明,存在有相異之見解。本文亦尚 未就此提出答案。本文之主要目的,在於介紹、釐清法益概念之學說史,以作 為對於法益概念作進一步研究之基礎。 II 本文簡目 第一章 緒論………………………………………………00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之提出……………………………………001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004 第二章 法益概念之成立…………………………………011 第一節 費爾巴哈之「權利侵害說」………………………………011 第二節 比爾保之「財保護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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