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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
摘要:本文以比较的方式说明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同时分析了两种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制度。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这两种制度均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建立的一种司法保障制度。本文就我国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的区别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做一点浅显分析。
1 二者的主要区别
1.1 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是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提出了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观要求;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律师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契机。
司法救济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进度而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84年6月29日发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和1989年6月29日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已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无法确保经济困难者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平等获得法律保护的客观要求。而政府法律援助在不断发展,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往往出现政府给予贫者法律援助,而法院却因贫者交不起诉讼费而不立案。为顺应司法改革大潮,确保司法公正,最高院在2000年7月12日发布了《司法救助规定》,将原来缓、减、免交诉讼费的5类案件扩大到11类案件,同时明确规定当事人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可获得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从而大大扩大了司法救助覆盖面,同时亦与法律援助制度相配套实施,构成了国家整体法律援助体系。
1.2 实施的主体不同
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而司法救助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
1.3 实施的具体内容不同
司法救助仅是诉讼立案许可的程序性行为。而法律援助是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全过程的帮助、支持。无论是诉前大量调查取证,还是诉讼进行的举证、质证等抗辩行为,都是要让弱势群体实现权益的最终兑现,这些都离不开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努力。所以,法律援助不但维护弱者的诉讼程序权利,而且维护弱者的实体合法权益,使弱者的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1.4 援助对象范围不同
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经济确有困难的原告当事人。而法律援助对象不但包括上述案件原告当事人,而且包括经济确已困难的民事被告当事人,同时,还包括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中确因困难无钱请律师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法定应为其指定辩护的被告人。另一方面,在各类非诉讼领域、公证事项中的经济困难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1.5 执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同
司法救助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收费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属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而法律援助执行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地方人大的和各级政府规章,以及司法部行业主管部门规章。因此,法律援助执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不但有程序法上的规定,而且有实体法的依据,不但有国家立法规范,而且有地方立法规范保障,不但有行业部门规章,而且有地方政府规章,其依据更全面更详细。
1.6 援助队伍数量和机构网络不同
司法救助因为是立案收费减、免、缓审查许可,无须投入人力、物力,因此,司法救助没有亦不需要有专职机构和专职队伍,只是告知法院立案室(庭)照章执行司法援助的规定即可。而法律援助不但有国家至省、市、县、及一些乡镇的专职援助队伍和机构,而且有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社区,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残联等社团组织法律援助分支机构的人员参与,同时还有高等院校社团法律援助组织自愿参与。法律援助覆盖面广,机构网络延伸到社会各个方面。
2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2.1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未能达到互免审查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司法救助的审批权在受诉法院。200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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