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体现状问题和制度修改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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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体现状问题和制度修改建议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体现状问题和制度修改建议   【摘要】 文章在透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现状,充分肯定近年来在规范监管主体行为取得可圈可点、可喜可贺、令人满意成绩的基础上,深刻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制度修订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修改建议,并对一些问题做了几点说明。旨在进一步澄清实践中的一些糊涂认识,厘清监管主体之间、监管主体与行业之间的关系,加强监管主体之间、监管主体与行业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促进制度建设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监管主体;关系;沟通协调;制度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   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体问题,应当从行业监管模式入手。我们知道,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先后经历了政府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实行自律管理以及政府收回部分权限、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四个主要阶段。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确立了“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的格局。这完全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国际发展趋势和方向。笔者曾在《山西财税》2012年第1期发表题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亟待解决的五个问题》的文章,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出现的问题主要系四次监管模式转变所引起”。为了确保政府财政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指导、服务、推动”的职能,协同作战,共同树立政府监管权威,发挥行业自律优势,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总体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有必要下大力气进一步厘清行业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以及主次地位,梳理监管主体之间、监管主体与行业之间的关系,搞好其沟通与协调;有必要下大功夫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建设与创新,规范监管行为,加强监管力度。   一、现状研究   (一)监管主体主要职责评述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体包括政府监管的政府部门和行业自律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目前,我国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监管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中主要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1.财政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确立了我国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主导地位。国务院财政部门除了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和监督指导工作,并直接开展或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检查和处罚工作外,依据相关法律与规范性文件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资格准入、执业准则规则的审查和批准以及业务监督进行监管。对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处罚;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   2.审计部门   《审计法》第三十条和《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其执业行为若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有权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权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显然,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事务所实施检查;从事证券业务行为,若有违法违规的应当做出相应处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没有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其他行政监管主体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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