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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新华信广州分公司 商帐运作部 陈海涛 2001/10/11 债权债务的转让 和转移 债权转让的定义 债权转让,即债权人通过协议 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特点 转让合同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因合法转让,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转让合同的对象是债权,该债权的内容并不因为权利人的变更而变化; 权利的转让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案例 1 96年8月2日金某向某财务公司借款买渔船一条,后还款。97年10月10日金某以渔船为抵押向某财务公司贷款30万元,约定2年还清。99年10月10日,金某未归还贷款本息。99年10月20日,某财务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转让该债权及抵押权的合同,A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30.5万元。转让后,因金某在外作业,财务公司将转让通知送到金某住所,请金某家人转告债权转让一事。金某得知后,以自己未欠A公司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财务公司未经自己同意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为理由,拒绝向A公司履行债务。无奈,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偿还债务。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债权人自由处分其债权的行为,允许其在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益前提下自由转让债权,有利于保护和尊重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交易。 合同法规定 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 是“通知”债务人而不是必须经债务人同意。 案例 2 93年5月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双方约定,A公司委托B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贷款项目为C公司的技改项目,贷款期限1年。6月16日B银行与C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贷给C公司500万元,期限一年。C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约定期限计付本息。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银行赔偿其委托贷款本息,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期间C公司与原承包人张某所在D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张某投资经营所获利润及新置固定资产归D公司所有,C公司签订的一切合同由D公司执行,一切债权债务由D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本案中B银行并未违约,D公司作为C公司的债权债务接收人,对C公司所欠债务应作为主债务人承担责任,遂判决,D公司直接偿付A公司5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债务转移的定义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转移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 有效的债务转移必须符合的条件 该合同债务在转移时必须是有效成立的; 该合同债务必须是可以转移的,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则不能转移; 约定的债务转移,以取得债权人同意为条件。 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的规定,主要意在规定债务转移应当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只需通知而无需同意是新法规定,更具科学性。 案例 3 99年8月2日,刘某向王某借钱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1%,借款半年。2000年2月1日,王某准备到澳大利亚定居,遂将2万元债权转给其父亲并通知刘某。2000年2月2日,借款合同到期,王父向刘某催债。刘某只支付2万元本金,称王某只通知将2万元借款还给王父,并未要求偿还利息,因王某不通知转让利息债权又不自己主张利息债权,应视为放弃利息债权。无奈,王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2520元利息。 按民事权利之间相互依赖关系划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为主权利; 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为从权利。 合同法 第 81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案例 4 96年1月至97年6月,A银行与B公司先后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4份,A银行贷款给B公司1400万元,B公司以房产为抵押,贷款期限2年,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付清。借款期限届满,B公司只归还了本金100万元,A银行多次催款,均无结果。自97年1月至99年3月B公司为盘活企业资产,经市委同意,实行了“剥离分立”的改制,先后开办了三家公司。99年8月,A银行向法院起诉,以B公司欠贷不还,又将企业部分资产分出成立法人企业,新的法人企业拒不承担原先的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B公司及其开办的三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B公司答辩称,其开办的三家公司是按照市委的决定,剥离分立,盘活资产,并未损害银行利益。 什么是分立? 分立又称为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分立分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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