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班组安全活动记录部门2.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445班组安全活动记录部门2

XXX化工有限公司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班组名称: 管理部门 二〇〇九年六月制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2009.6.12 主持人: 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 活动内容:学习《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联系人指示: 签字: 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2009.7.10 主持人: 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 活动内容:学习《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 (二)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 (四)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 (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七)水上作业应当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器具;煤矿等井下作业应当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安全联系人指示: 签字: 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2009.8.14 主持人: 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 活动内容: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

文档评论(0)

seunk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