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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69-2018
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
技术规范
TechnicalGuidelinefor EnvironmentalRadiationBackground Survey of
NuclearPowerPlantsBeforeOperation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09-20发布 2019-01-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目 次
前 言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调查任务和目的1
5 调查的基本要求2
6 调查的监测项目和要求2
7 质量保证7
附录A 各监测项目的探测限要求8
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
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规范核动力厂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自2019年 1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
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小型模块
化核动力厂可根据核安全和环境评价结果,做相应简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6249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 11216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HJ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T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辐射radiation
本标准中,辐射仅指电离辐射。
3.2 受纳水体 receivingwaterbody
接纳核动力厂排放的液态流出物,并使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在其水中弥散的环境地表
水体,可以是海洋、河流、湖泊或者水库。
3.3 对照点 contrast site
在可以忽略核动力厂所释放放射性物质的影响,且可以长期保持原有环境特征的区域设
置的监测点。
4 调查任务和目的
4.1新厂址选址,应进行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新厂址首台机组运行前,应进行辐射环境
本底调查;在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应进行辐射环境现状调查。
4.2 新厂址选址进行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的目的是为评价厂址适宜性提供辐射环境特征资
料。
4.3 新厂址首台机组运行前进行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目的是获得核动力厂运行前的环境γ辐
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重要放射性核素的本底水平及其变化的数据,为核动力厂运行后的辐射
环境监测提供可供比较和解释的本底资料,为制定核动力厂运行期间辐射环境监测大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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