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风险和应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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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风险和应对措施

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风险和应对措施   【摘 要】验资业务是风险较大的业务,如何提高验资质量,合理规避验资风险是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常见验资事项的风险及对策分析,确认规避验资风险并非不可能。   【关键词】验资诉讼;风险;措施;货币出资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154-01      近年来,验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一些事务所为了规避验资风险,尽可能地少做或不做验资业务。但逃避业务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提高验资质量,合理规避验资风险。   现就几类经常出现的验资业务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注册会计师应对措施予以简要分析。   1 涉及货币出资的验资案例   案例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在这个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是,仍存在着以下风险:(1)各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出资人如丙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无法得知,并且在各出资人出于设立公司的目的,也不会告之实情。但当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抽逃资本还债。   为了规避以上风险,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案例2:甲、乙、丙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日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的,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该事实,但对该笔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未取得充足的证据,此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该类事项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   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案例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函。   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2 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案例   案例4: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存货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对存货投资的验证风硷性大,如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出资,只是为了凑足出资,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此时在没有证据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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