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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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

P PAGE 1/ NUMPAGES 6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慕再) 一般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或扩大、加重的损失或责任: 战争、侵略、外敌行为、敌对行为(无论宣布与否)、内战、叛乱、革命、暴动、兵变叛乱、叛变、暴乱、罢工、禁闭、民变、军事或篡权力量、代表任何政治组织或与它有关的怀有恶意之一伙人或个人的行为、没收、征用、任何由政府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命令或由任何公共当局的命令所引起的损坏或损害; 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 故意疏忽; 全部或部分停工。 在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中,本保险按照除外责任之第a)款对以上损失、损坏、损害或责任不予负责,这类损失、损坏、损害或责任要得到赔偿,应由被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责任期限 尽管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存在任何相反的日期表述,本公司之保险责任从工程开工日或从保险项目于保险单明细表所载工地被卸货完毕时起,到工程完工接收时即止,或到首次试运行或试负荷完成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超过试车开始日期起的四周时间(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但若一部分装置或一台或多台机器试车完毕或投入运行或被接收,对该部分的装置或机器的保险责任便终止,而对其余部分的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 但若保险项目是旧产品,则试车开始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但保险责任最迟应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日期终止。保险责任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认可。 一般条件 被保险人遵守并履行本保险单之条款和在投保单上的正确陈述和回答是本公司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保险单明细表和附属保单是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任何处使用“本保险单”的表述都包括了保险单明细表和附属保单。本保险单或保险单明细表或附属保单上的任何用词或表述都具有特定含义,不论在何处出现,都具有同一含义。 被保险人应自费采取所有合理防范措施,并遵循本公司有关预防损失、损害或责任的合理建议,以及遵循法律规定和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使用产品。 (a)本公司的代表在任何适当时间都有权检查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向其提供风险评估 所必需的所有细节和资料。 (b)被保险人应立即用电报或书面通知本公司关于风险的重要变化,在环境需要的情况下应自费采取附加防范措施。若必要时,保险责任范围和/或保险费应作相应调整。 当危险增加时,除非本公司书面确认保险继续有效,否则被保险人不应作出或允许作出重要变动。 在发生可以进行索赔的保险事故情况下,被保险人应该: 立即用电话或电报以及书面通知本公司,说明损失或损害的性质和程度; 尽可能采取所有减轻损失或损害的措施; 保护受损财产的现场,以便本公司的代表或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当本公司需要时,提供所有信息、资料和文件证明; 在发生因偷盗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通知公安部门。 在事故发生后的14天内,若本公司没有接到出险通知时,本公司就对损失、损害或责任 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按照上述条件给予本公司通知后,被保险人可以对并不严重的损失进行修理或置换。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的代表在进行修理或置换之前应有机会进行损失或损害的检查。若本公司的代表在根据当时实际情况被认为是足够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检查的,被保险人有权进行修理或置换。 若受损项目没有及时修理时,本公司可以就该等任何受损保险项目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损失或损害是由第三方(本保险单上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造成之时,本公司对该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有权取得责任人就此所作出的赔偿。无论是在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之前或之后,若本公司认为必要时,被保险人应该协助本公司进行追偿,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如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本公司和被保险人须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并适用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任何向本公司提出的权利主张,都必须以仲裁裁决为依据。 若在进行索赔时,有任何其他保险单承保同一损失、损害或责任,本公司对超过其相应比例部分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自收到保险单和付款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星期内向本公司支付保险单上列明的全部应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公司在收到保险单上列明的全部应收保险费之前,本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保险单所列明的全部保险费超过90日时,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可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本公司有权在此书面通知签发日起30日后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一致同意:倘若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明细表上所载的保险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由于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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