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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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 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2005-07 - 27 发布 2006-01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1 4. 1 污水排放要求 1 4.2 废气排放要求4 4.3 污泥控制与处置4 5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4 6 取样与监测5 6.1 污水取样与监测5 6.2 大气取样与监测7 6.3 污泥取样与监测7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7 附录 A 8 附录 B 15 附录 C 19 附录 D 21 附录 E23 附录 F 25 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 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 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 18466-2001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 年12 月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附录D 、附录E 和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 年07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I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 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 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 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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