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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模之抗辩式审判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3 浅谈刑事诉讼模式之抗辩式审判 自1997年以来,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抗辩式诉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推行。而抗辩式审判模式又是抗辩式诉讼的重中之重。 抗辩式审判的概述。 什么是抗辩式审判?回答这个问题,首先,知道刑事诉讼模式和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又称刑事诉讼形式、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所谓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刑事诉讼模式在审判阶段的体现。 其次,了解刑事审判模式的分类。诉讼史上最早出现的刑事审判模式为弹劾式审判模式,实行于奴隶制社会;随着封建集权专制的形成,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现代刑事审判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前者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两种审判模式各有所长,长期以来,相互之间取长补短。此外,还出现了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优点的混合式审判模式。 最后,我们回答什么是抗辩式审判模式。它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它就是前面提到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 为了更好的理解抗辩式审判模式,我们需要看一下,它与纠问式审判模式的区别。纠问式审判也叫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其对称为“控诉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它发端于HYPERLINK /z/Search.e?sp=S罗马帝国ch=w.search.yjjlinkcid=w.search.yjjlink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HYPERLINK /z/Search.e?sp=S君主专制ch=w.search.yjjlinkcid=w.search.yjjlink君主专制时期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亦曾是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一是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二是HYPERLINK /z/Search.e?sp=S司法机关ch=w.search.yjjlinkcid=w.search.yjjlink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三是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四是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总之,它们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后者,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法官的提问来贯穿整个诉讼过程。 我们再来看一下,抗辩式审判模式与职权式审判模式相比,它的特点有以下三方面。 1、法官消极中立。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持消极态度,即不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其态度的消极和地位的中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开庭审理前不接触证据,起诉方起诉时不移送卷宗材料,以免法官形成预断;(2)法官不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调查事实,尤其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法官的作用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司掌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规则。同时,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并作出裁决。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的形式公正性。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控辩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举证、质证并相互辩论,目的在于使法官(陪审团)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得到了充分实现,表现为控方提出指控后,辩方享有充分反驳的权利;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任何一方提供的证人都必须接受“交叉询问”,即举证方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后,由另一方进行反询问;双方都有权当庭反驳对方提出的任何一项事实主张;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可以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使审判程序充满了“诉讼竞赛”的气氛。 3、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方式取决于控辩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预。(2)基本上实行辩诉交易,控辩双方可在庭前进行交易。达成协议后,法官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开庭时只要查明被告人认罪是在自愿、明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一般就不再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而迳行宣告判决。 二、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这一方面是因为封建社会2000年一直实行纠问式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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