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衔接关键问题研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衔接关键问题研究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新途径。从法律性质来看,当事人依法就生态环境达成的有关修复或赔偿磋商协议是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从磋商程序来看,当事人正着手准备或进行磋商的,社会组织不得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有权申请参与磋商过程旁听,督促磋商协议公正进行;当事人达成磋商协议的,赔偿义务人就应依照磋商协议履行约定义务;如当事人经磋商而未达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根据现有立法规定,依据行政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救济。只有在赔偿权利人既不履行磋商职责,又不采取诉讼程序维护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下,社会组织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2017.03.0018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实现《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的损害担责原则的需要。一方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弥补《侵权责任法》对生态环境保护不足的缺陷,明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政府从“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弥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需要。根据《宪法》第9条、《物权法》第45条至第48条的规定,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等之外,国家对有关水流、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则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除《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明确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权利之外,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代表国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其结果便是,当行为人因实施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时,由于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哪些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就会出现生态环境损害最终由国家自行修复的局面。正因为如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污染或破坏水流、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我国现有制度较为注重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对侵权行为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①。在这种背景之下,为破解我国现行制度缺陷所带来的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对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实行赔偿责任。为从立法上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国务院于2015年12月3日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为《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了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的具体目标。
从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来看,当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权行为人损害时,通常采取的是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救济方式难免会因提起诉讼而耗费受害人大量精力,也会因收集证据而花费受害人大量财力。因此,对受害人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而言,诉讼途径并非是唯一和最有效的途径。为解决长期以来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弊端,《试点方案》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改变了传统诉讼途径,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提供了一个通过磋商达成协议的平台。但是,由于《试点方案》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相关规定较为概括,相关规定如何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实现无缝对接,尚需从理论上予以明确。例如,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的磋商的法律性质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磋商中的法律关系问题、磋商过程中环境保护社会组织能否同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未达成协议而由赔偿权利人依法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等等。这些理论问题研究的缺失,不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性质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法律上的性质问题,是决定磋商与诉讼衔接的关键问题。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问题,学者间尚存在行政磋商说与民事磋商说等两种不同的意见分歧。第一种观点,行政磋商说认为,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试点地方政府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等事项所进行的磋商,是行政磋商。行政磋商协议的内容包括损害事实、损害程度、启动生态修复的时间、生态修复的期限等。行政磋商协议具有确定力和拘束力。但是,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进行行政磋商尚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情形下,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诉讼。当然,?r偿权利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第二种观点,民事磋商说认为,在现有环境民事诉讼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NY_T 4106-2022 氟吡菌胺原药.docx
- 2024年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高职单招(英语/数学/语文)笔试历年参考题库含答案解析.docx
- 2024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医学工程(100)(副高级)试题及答案指导.docx VIP
- 山东大区济南万象城项目招商策略计划书_品牌租金计划.pptx
- 发改委投资科工作总结及工作思路PPT.pptx VIP
-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范本.docx
- 退休、荣休仪式模板.pptx VIP
- 工程造价行业现状及前景分析.docx
- 2024-2025学年北京东城区七年级初一(上)期末数学试卷(含答案).pdf
- 宽范围CLLLC双向同步整流数字控制方法.pdf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