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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博物馆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航海博物馆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与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提升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中国航海博物馆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专业或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中国航海博物馆志愿者是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本馆注册登记,以传播博物馆文化和社会文明为己任,参加服务活动的人。
第四条 中国航海博物馆志愿者以无私奉献和热情服务为原则,通过志愿者服务,传播航海知识与航海文明,使民众关注并热爱中国航海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馆社会教育部门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六条 本馆将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或通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推荐进行志愿者招募。
第七条 本馆志愿者分为学生志愿者和社会志愿者两类。
第二章 学生志愿者
第八条 招募方式
学生志愿者由本馆委托高等院校团委或高校有关部门进行招募。
第九条 工作范围
(一)负责维持馆内参观秩序;
(二)引导互动展项操作;
(三)回答观众咨询事项;
(四)协助开展观众手工制作活动等教育工作;
(五)协助收集、整理、翻译博物馆教育资料;
(六)临时设置或有特殊要求的工作。
第十条 服务时间
(一)学生志愿者服务时间考核按次计算,每次义务服务不少于3小时;
(二)学生志愿者服务满2次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意愿决定是否继续参加本馆志愿者服务,并向校方报告,由校方反馈至本馆社教部门。
第十一条 学生志愿者权利
(一)凭证可免费参观本馆陈列和展览;
(二)可参加本馆举办的讲座及其它活动;
(三)可查阅本馆提供的部分书籍及学习资料;
(四)有足够时间参加本馆志愿者服务的条件下,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成为本馆社会志愿者。
(五)完成10次及以上义务工作且表现优秀者,可获得本馆颁发的“中国航海博物馆优秀学生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生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遵守本馆志愿者服务规范和要求; (二)优质有效地完成志愿服务工作,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本馆形象;
(三)工作时,佩带工作牌;
(四)自觉接受本馆有关部门的指导;
(五)服务期间,遵守本管理办法及本馆有关规章制度;
(六)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社会志愿者
第十三条 招募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热爱航海事业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具有航海知识或文物博物馆的一般基本知识或历史、艺术、科学知识;
(三)年龄:23周岁-65周岁;
(四)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外籍人士应具备汉语会话能力;
(六)身心健康;
(七)能胜任博物馆安排的工作;
(八)具有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能够按时至博物馆从事志愿者工作;
(九)遵守博物馆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范围
(一)提供展馆讲解服务;
(二)协助进行各类教育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三)协助做好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服务时间
由本馆社教部门与志愿者本人商定。一般每月须达到2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
第十六条 社会志愿者权利
(一)凭证可免费参观本馆陈列和展览;
(二)可参加本馆举办的讲座及其它活动;
(三)可查阅本馆提供的部分书籍及学习资料;
(四)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表现优秀者,可获得本馆颁发的“中国航海博物馆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社会志愿者义务
(一)服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注意礼节礼貌,仪态端庄、大方;
(二)进行展品展项介绍、回答观众咨询问题时,以本馆的培训为基准,以本馆的讲解资料为参考,不随意增加不准确、不恰当的内容。不代表本馆向观众提供不准确、不真实的导览信息;
(三)展现文明礼貌的风采与形象,妥善处理各种问题,避免任何争执冲突。如问题无法当场解决,立刻向本馆有关管理人员汇报;
(四)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工作时,佩带工作牌;
(六)自觉接受本馆有关部门的指导。
(七)服务期间,遵守本管理办法及本馆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志愿者应珍惜和维护本馆的声誉,不得进行与本馆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如有违反,将予劝退;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本馆志愿者身份。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考评情况,评选本馆优秀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对志愿者的表彰和奖励情况,本馆将函报其所在单位和学校以资鼓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长期在上海地区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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