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相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改增的三大原理丶两大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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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相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改增的三大原理丶两大策略

房地产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相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改增”的三大原理丶两大策略 房地产、 建筑 行业“营改增”的相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改增”的三大原理、两大策略 主讲人 : 中国财税培训高级讲师 肖太 寿 第 一部分 房地产 、建筑 企业营改 增涉及的 相关增值税政策 一 、 建筑 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涉及的税率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 [2013]106 号) 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4]43 号)规定,有关营改增涉及的税率为: 1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 11% (即 电话费用可以抵扣除 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 6% 。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2 、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 3 、运输费用 11% 4 、中介费 : 检测费用、会议费、顾问费、咨询费、广告费用、鉴证费、监理费、设计费、勘探费用 6% 5 、税务局代开 发票 3%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 [2013]106 号) 的 附件 1 :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五十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征收率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2014 ) 57 号 ) 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2009〕9 号 )规定: (一)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       一、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2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2014 ) 57 号 ) 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 财税 [2008]170 号 )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   (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 2 )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一、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 3 )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号 )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 1+3%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2% 案例分析 1 假设 2015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行建筑业的营改增试点,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015 年 12 月发生两项业务,销售 2013 年购置的复印件一台,购置价值 10000 元, 销售收款 8000 元 ; 销售 2015 年 10 月购买的一套摄像机,购置价值 20000 元 ( 不含税 ) ,进项税额 3400 元已经抵扣,销售收款 ( 含税 )21060 元。 案例分析 1 首先,销售 2015 年 10 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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