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监管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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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监管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doc

保安监管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的基本准则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进行随机检查的方式方法 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机构的检查; 采取年度属地分局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普遍检查和市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要求是各分、县(市)局保安监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内所有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机构检查一次并填写省厅统一制式的检查记录 。我支队组成检查小组,由支队领导从支队检查人员名单库中随机指派,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从保安监管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各分、县(市)局辖区内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进行抽查,如因工作需要扩大抽查比例经支队领导审批上报市局法制支队备案。 对自招保安员单位的检查;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检查采取每月属地分局公安机关派出所普遍检查和市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要求是属地分局派出所每半年对本辖区内所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检查一次(对校园保安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填写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检查记录。我支队成立检查小组,检查人员从支队检查人员名单库中随机抽取,以各分、县(市)局为单位划分检查范围,从辽宁省保安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抽查。 各区、县互检工作准则; 支队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各分、县(市)局保安监管工作的互检。各分、县(市)局每个单位组成一个检查小组,小组人员由各区保安监管部门检查人员名单库中随机抽取,对其他分局开展互检,检查对象由各区保安监管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检查内容由支队根据工作需要以保安监管系统随即检查事项清单内容为依据,临时确定。 检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检查中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比较轻微的,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涉及有服务客户单位的,要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制作通知书通知其客户单位。 二、对检查中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比较严重或接到整改通知逾期仍未进行整改的,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有服务客户单位的,要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和处罚情况制作通知书通知其客户单位,同时将处罚结果上报市局警务公开科备案,确需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由支队和市局审批后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对检查中发现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有需要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情形的,将在处理结果公布后20日内通知当地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将处罚结果和吊销许可证情况向市局警务公开科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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