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总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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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总集

招投标资料: 1、禁止围标、串标 (1)设定最高限价。由招标人会同招管办、财政、监察部门共同商定最高限价,控制幅度按财政评审价合理下浮;对投标单位较少,竞争力度明显不足的招标项目,幅度控制在不少于同类项目同期平均中标下浮率,超出最高限价的一律作废标处理。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及电子数据抄送审计部门。 (2)严格控制投标人信息。加快网上招投标进程,投标报名、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原则上通过建湖招标采购网上传,由潜在投标人通过网络下载,推行资格后审,最大限度地使投标信息得到控制,加大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难度。 (3)取消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 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招标人可在网上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获取。 (4)落实评委责任。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标书差错雷同、报价竞争不充分等疑似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2、制止挂靠资质 (1)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名义,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严格执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不得退还所押证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及收退时间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并严格执行。招标人的建设资金一律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结算。 (2)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会同相关部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中标候选人须对无在建项目、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无出借资质、无围标、串标行为、项目负责人驻场等方面进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0天的基本账户账面余额,以考察其资金实力。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招管办备案。 (3)推行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察人员指纹机考勤制度。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指纹机考勤,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管理、监察成员,必须到招投标交易中心驻场监察室办理相关人员的身份确认和指纹录入,并在施工现场进行考勤,依据考勤结果进行奖惩。监察局、招管办定期对项目班子进场情况进行督察。 (4)认真落实招标人施工现场管理责任。招标人须建立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招标人发现施工单位挂靠资质的须及时制止,并向招管办和相关部门报告。招标人知情不报或监管不力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严控工程量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投标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对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审计部门安排跟踪审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超过合同价10%,可以独立施工的,必须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投标;不能独立施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财政局负责投资额增加部分的预算评审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并由监察机关调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 4、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作为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建湖招投标市场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参与围标、串标的; (2)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3)使用虚假资质证书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 (5)经资格审查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6)放弃中标项目的; (7)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中标差额保证金; (8)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9)恶意报价或恶意投诉的。 附表一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招标无效、中标无效规定的汇总表 招标无效(30号令、27号令) 评标无效(30号令、27号令) 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之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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