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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评价
鞍山市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评价
摘要 通过对鞍山市的土壤、大气、水质进行环境质量评价,表明大部分土壤符合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标准;大气评价单项污染指数均小于1,可以生产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除千山区宋三台镇红旗堡村的水田灌渠水外,其余各地区水样品的各项指标单项污染指数均小于1,符合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生产要求。
关键词 土壤;大气;水质;环境质量评价;辽宁鞍山
中图分类号 X171.1;S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08)16-0326-03
鞍山市位于辽宁省中部,现辖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和铁东、铁西、立山、千山4个城区。为充分发挥鞍山市农业资源优势,提高农业结构调整质量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建立可持续发展农业,鞍山市积极开展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笔者受辽宁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对鞍山市农业生态环境进行了全面考察,并对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了监测与评价。
1材料与方法
1.1样品的采集
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现状,在9 252km2的区域内,依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技术导则》和《全省农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的要求,以能代表监测区域为原则采样。各县(市、区)采样点分布及数量见表1。
1.2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采用《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技术导则》中规定的方法标准。
1.3评价原则及方法
1.3.1评价原则。具体如下:
(1)严格控制各环境要素污染指标不能超标,超标1项即视为不合格。
(2)若一般控制的环境污染指标1项或多项超标,则还需进行综合污染指数评价,且综合污染指数不得超过1,综合污染指数超过1视为不合格。
(3)对每1个采样点进行综合评价,参照土壤、大气、水综合评价标准,对该点环境做出分级评价。
1.3.2评价方法。采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推荐的单项污染指数法、综合污染指数法进行现状评价。
(1)单项污染指数法。土壤(大气、水质)中污染物的污染指数(Pi)的计算公式:Pi=Ci/Si。式中:Pi―土壤(大气、水质)中污染物的污染指数;Ci―土壤(大气、水质)中污染物的实测浓度;Si―污染物的评价标准值。当Pi≤1时,表示土壤(大气、水质)未受污染;当Pi>1时,表示土壤(大气、水质)受到污染,且Pi值越大,污染越严重。
数最大值;Pi ave―指数的平均值。
1.4监测项目与评价标准
以建立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工作基础,监测项目的选择和参照标准都以《绿色食品标准汇编》中NY/T391-2000为依据,同时参照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有关评价标准,污染物标准选取2种评价标准的最低限值,作为此次评价的评价标准。对于个别单项测定结果高于评价标准指标的,再依据其符合的其他有关标准,单独做出评价。同时,对大气、水质、土壤采样点分别作综合污染指数评价,参照综合污染指数评价标准,评价该市、县、区、乡镇的环境水平。
2结果与评价
2.1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
2.1.1单项污染指数评价。根据土壤质量监测结果和土壤污染物评价标准值,计算出土壤各项污染物污染指数。
从土壤污染物监测评价结果看,鞍山市依据绿色食品产地评价标准不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土壤采样点有51个,占总土壤采样点的5.64%;参照无公害食品产地评价标准,不符合无公害食品生产条件评价标准的土壤采样点有48个,占总土壤采样点的5.30%。其余采样点污染指数均小于1,符合绿色食品及无公害食品生态环境土壤标准规定。其中所辖各市、县、区土壤污染物评价结果如下:
(1)岫岩满族自治县169个土壤采样点中,依据绿色食品产地评价标准,不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土壤采样点有19个,占岫岩满族自治县总土壤采样点的11.24%;参照无公害食品产地评价标准,这19个土壤采样点也不符合无公害食品生产条件的评价标准。其余采样点污染指数均小于1,符合绿色食品及无公害食品生态环境土壤标准规定。
(2)台安县189个土壤采样点中,依据绿色食品产地评价标准,不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土壤采样点有3个,占台安县总土壤采样点的1.59%;参照无公害食品产地评价标准,不符合无公害食品生产条件的土壤采样点有2个,占台安县总土壤采样点的1.06%。其余采样点污染指数均小于1,符合绿色食品及无公害食品生态环境土壤标准规定。
(3)千山区44个土壤采样点中,依据绿色食品产地评价标准和无公害食品产地评价标准,不符合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条件的土壤采样点2个,占千山区总土壤采样点的4.55%。其余采样点污染指数均小于1,符合绿色食品及无公害食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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