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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部门薪酬管理办法

科研部门薪酬管理办法 为调动科技人员工作热情,激励创新,多劳多得,营造研究院积极向上、刻苦钻研的科研氛围,鼓励科研成果为研究院创造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信息化研究所、节能研究所、再制造研究所、检测与评价中心、CAE研究室 二、原则 研究院对上述部门实行工资总额管理,部门内部自主分配的原则。分配办法需报院人力资源部备案。 各部门的负责人(所长、副所长、总工、主任、副主任)薪资由院核定,工资总额计入各部门总额内。 各部门在完成院确定的科研和产业化任务时,每年度的工资总额保持适度增长,增长幅度参照天津市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 原则上基本工资保持稳定,科技人员通过科研项目的完成和产业化的效益提成不断加大奖金额度而提高收入。 三、管理办法 各部门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总额和奖金构成。 奖金由月度考核奖、科研项目奖励、创收奖励、成果奖、专利、论文奖构成 基本工资总额的确定 本次初次实施,按照现各部门人员的基本工资总额的90%计为基本工资总额(另10%纳入月考核奖额度),年度内有人员增减时,按程序审核变动基本工资总额。 月度考核奖 月考核奖额度核定按照各部门基本工资总额的25%确定。以后视科研任务完成情况逐步增加考核奖额度。月度考核奖分配可以留有结余,年终结算,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项目奖励 项目奖励由两部分组成:项目立项奖、项目奖 项目立项奖 ??经推荐被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奖励,奖励金额为院实收上级拨款额的0.8%-1.5%。其中:国机集团项目0.8%,科技部院所基金1%,其他项目1.5%。 2、??项目奖 1.A、B、C、D各等级项目的划分严格按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项目奖励标准由院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经院领导批准执行。 2.项目的考核阶段按照院文件的规定划分,项目奖的分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阶段,由科研管理部门按节点进行考核,达到预定的结果时,予以兑现该阶段的项目奖励额度。 拖延时间完成的,每拖延一天,扣减项目奖励额度的2%,如项目总进度最终按时完成,补发因拖期扣减的奖励。项目总进度拖期时间超过计划周期的20%以上时,按超出比例扣减项目组人员基本工资。 (四)创收奖励 1.扶持基金 为鼓励各科研部门创收,院设立创收扶持基金,创收扶持基金分为项目产业化扶持基金和技术类扶持基金。一般扶持期为两至三年。 (1)项目产业化扶持基金 科研项目形成产品实现销售收入的,扶持基金按销售收入计算。凡回款达到80%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各部门发放扶持基金,每季度发放。提成可以留有结余,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2)技术类扶持基金 各部门技术咨询、服务、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创收的,按该技术合作任务书核算,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利润的10-12%计算扶持基金,院收到该收入时发放。 2.利润提成奖励 各部门年度实现利润的,按实现利润予以提成奖励。年度回款达到95%以上的,按照实现利润的20%予以提成奖励。回款在85%以上的,按照实现利润的18%予以提成奖励,回款在75%以上的,按实现利润的15%予以提成奖励。已享受的扶持基金自利润提成中扣减。 (五) 、成果奖:科技项目完成后,可申报国家级、市级和国机集团等系统及研究院的有关科技成果奖,并享受相应的成果奖励。 (六)、专利、论文奖:科技工作中,科技人员对技术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发表的专业科技论文、软件著作权给予的奖励。 按照研究院《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授权及发表论文著作奖励暂行规定 》的规定执行。 四、各部门负责人(正、副所长、正、副主任)不参加月度考核奖、可参加项目立项奖、项目奖、扶持基金、年度利润提成、成果、专利、论文奖的分配。原则上负责人的奖金收入在部门人均收入的2倍至3倍之间。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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