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公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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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公约

房屋使用公约 PAGE2 / NUMPAGES2 房 屋 使 用 公 约 为维护平安兴富广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规约。本《房屋使用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18 时至次日上午 8 时,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二)擅自在住宅外安装晾衣架、防盗窗、花架、遮阳蓬、卫星接收设备等; (三)随意停放车辆;破坏物业的公共设备设施; (四) (五) (六) 第五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业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阻扰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失及其他的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四)业主在转让、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七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九条(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物业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缴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第四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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