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04年).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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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04年)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民发[2004]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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