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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规范研究
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规范研究
张继成
【内容提要】判决结论宣告了一种对双方当事人的未来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生活。其中,应得可能生活体现了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因而是具有可接受性的可能生活。合理法律论证的四个构成要件是法官为当事人建构应得可能生活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逻辑依据和制度保障。能否满足当事人需要以及当事人需要是否具有正当性,分别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社会公众判断司法判决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标准。批判性检验可以帮助人们发现和排除司法判决中存在的各种形式谬误或实质谬误,降低当事人获得正义对运气的依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强制执行的司法判决同样具有可接受性。 【关键词】法律论证 可能生活 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
取得实际效用是法律生命力根本所在,否则法律将如同一张废纸。要使法律取得解决利益纠纷,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实现公平、平等、安全、自由、效益等正义价值,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实际效用,司法判决必须为当事人接受和履行。要使法律发挥上述效用,司法判决自身就必须具有可接受性。那么,什么样的司法判决具有可接受性,如何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水平?这些问题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永恒主题。
一、判决结论何以需要证成
从语言表达形式来看,判决结论不过就是用自然语言表达出来的一个规范命题,这种命题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其它规范命题并无太大差异。但是,为什么当事人总不愿意接受以规范命题形式表达出来的判决结论,而这种现象在人们对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其他一般规范命题的接受和履行时不存在呢?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心服口服地接受这个以判决结论形式表达的规范命题,当今所有法治国家都将对以规范命题形式表达出来的判决结论的论证,确立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制度性证明,赋予所有诉讼参与人以较强的证明义务,并规定诉讼主张获得决定性证明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有利的判决结论,⑴这样做的内在根据和正当理由何在?为了保证那些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和履行的终审判决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司法机关总是动用暴力手段予以强制执行,怎样才能保证强制执行具有正当性而不使之沦为司法暴政的工具?笔者认为,上述诸多问题的答案都蕴含在“可能生活”概念之中。 (一)判决结论与一般规范命题的区别在于它宣告了一种可能生活 规定人们应该或不应该(必须或不必须)做什么的命题就是规范命题,但并非所有的规范命题都能被人接受。例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碰到这样两个规范命题: (Ⅰ)“你必须把衣服洗一洗!” (Ⅱ)“张三必须一次性支付给李四住院费、医疗费和相关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人民币”。(判决结论) 对于规范命题(Ⅰ),这句话有道理(衣服脏了,穿在身上不卫生、不雅观),我可以不接受(洗衣服实在麻烦,再穿一下也没有关系);这句话没道理(我的衣服本来就是这种颜色,是今天才穿上的,其实并不脏),但为了避免与对方产生无谓的争执或冲突,我也会选择接受。我之所以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是因为履行或不履行该规范命题都不会对我的生活质量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但是,对规范命题(Ⅱ)则不能采取漫不经心的轻率态度。因为,不论这句话有无道理,接受或拒绝这个规范命题,可能将会对张三和李四的未来生活质量产生巨大影响:如果向李四支付了五十万元人民币,在未来的现实生活中,张三就可能变成为一个一贫如洗的穷光蛋,从此,他就可能无力赡养老人、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环境,他以及他的家人将会过着一种没有“面子”、“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的生活,等等。总之,如果接受这个判决结论将会对他的未来生活产生全方位的负面影响,大大降低他的生活质量。相反,如果李四得到了这笔钱,他就不会因无钱进行后期治疗而变成终身残疾,也就不会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或者张三及其家人将要面临的可能生活也就不会降临在他或他的家人身上。因此,履行或不履行司法判决赋予张三的法律义务,“肯定性的可能生活和否定性的可能生活”将在张三与李四之间相互逆转。“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所以,人们总是极力拒绝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否定性可能生活,乐于接受那些有利于自己的肯定性可能生活,这就是败诉方当事人总是极力拒斥否定性判决结论的秘密所在。即使选择接受,当事人也不会、不敢、不能像接受其它对他的未来生活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一般规范命题那样漫不经心,而是小心翼翼、谨小慎微。正因为规范命题(Ⅰ)不关涉人的可能生活,不会对自己或他人的未来生活、社会秩序产生实质影响,所以人们可以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也不会为该命题的正当性、合理性去跟别人“较真儿”,因而没有人要求将对规范命题(Ⅰ)的证明确立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制度性证明。但对规范命题(Ⅱ)必须对该命题的正当性、合理性作出严格证成。 (二)法律领域中可能生活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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