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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时间:2012-05-07 22:42:00作者:汪世领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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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方面的投入,各种惠农政策连年出台,小麦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多种惠农资金,惠及千家万户。随着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提速,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从而出现大批征地补偿款,而这些资金往往都由基层农村“两委”人员发放到农民手中。个别农村“两委”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底,曹县院共依法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农村“两委”人员46人,占这一时期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49%,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60余万元。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进步伐,为此,曹县院加强了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综合调查分析,力图从中找出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以便对曹县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一、曹县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形式和手段
曹县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农村干部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等经济问题上。据分析,曹县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形式和手段如下:
(一)涉及罪名主要是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根据曹县院的统计,自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曹县院共查办农村“两委”人员涉嫌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16案46人,在被查处的这46人中,涉嫌贪污罪的21人,占45.7%;涉嫌受贿罪的14人,占30.4%;涉嫌挪用公款的11人,占23.9%。
曹县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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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主体相对集中,村“三大员”占多数。曹县院查处的16案46人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大都是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等握有实权的村干部。在上述46名农村“两委”人员中,系原党支部书记的11人,占总数的23.9%,村主任7人,占总数的15.2%,村会计8人,占总数的17.4%,“三大员”合计占查处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6.5%。另外43.5%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大都是村“两委”委员、女专职计生主任或村民小组组长。
他们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有的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形成“黄金搭档”。如曹县院2008年7月查办的曹县王集镇丁庄行政村支部书记王某某,伙同本村会计和该村9名村民小组组长等十一人预谋,于2007年9月份,将本村获取的德商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补偿款43680元私分,王某某因犯贪污罪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10人被判处“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还有的是单打独干、中饱私囊,如县政府青菏街道办事处温庄行政村村委会主任程某某利用职权,于2007年9月将青菏办事处财政所先后拨付给温庄行政村程河自然村的征地补偿款484330元用于自己经营的砂石料生意,被曹县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偏低。在上述被查处的46名农村“两委”人员中,其中44人为男性,仅两名女性;在文化程度方面,文盲5人,小学文化的5人,初中文化的25人,高中文化的11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总计35人,占76%。
(四)侵害对象多为征地补偿款、惠农资金等特定款物。目前,农村职务犯罪侵害对象主要集中在三大款项,一是土地征用补偿款;二是水库移民款;三是粮食补贴等惠农资金。对这些钱村民们往往由于不知详情,无从监督,有的村干部见有机可乘,便肆无忌惮地贪污、挪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乡镇加大新农村建设和招商引资力度,建房、修路、建厂以及国家建设高速公路等基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费等便成为村干部攫取的目标。农民以土地为本,土地补偿款是失去土地的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土地管理部门人员打起了土地补偿款的主意。侵吞土地补偿款占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64%以上。由于曹县水库移民多涉及23个乡镇、办事处,335个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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