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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与股权结构设计

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的保持 (控制权与股权结构设计) 各位来宾,大家晚上好,我是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的洪蜀亮,很荣幸今 晚能够参加这个会议,有机会跟各位领导、学者和律师界的前辈请教学 习。 我选择的题 目是控制权与股权结构设计,这个题 目很大,而我只是选择 其中一个小问题来跟大家分享。 一、问题的提出 1. 《中国合伙人》不下十遍,创业者——管理者,言归正传 孟晓峻:为什么我的股份少了 成东青:我增发了30%的股份,我们的股权都被稀释了 (大吵了一架) 目的是为了阻止孟上市,但是这里反映另外一个问题:股权被稀释后, 孟对公司的控制权就被削弱,这些权力都分散到新的股东手里。 这里就反映出了我们今晚的问题: 2.一些比较高成长性的公司在上市之前要经历一段很长时间的成长期, 而创始人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壮大公司,支撑公司成长必然会大量的引进 资本。我们都知道 《公司法》第126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公司法》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换句话说,根据咱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公司股权的财产权和决策权是一 体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创始人在引进资本的过程中,自己的股权 也会被反复稀释,进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我们都知道,如果创始 人不能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和运营模式,那么这个公司就要面 临很大的风险。比如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润,并 不会真正百分百的关心一个公司的成长历程,当公司不能为其带来利润 的时候,一些成长性好但是利润周期比较长的公司很有可能就会在机构 投资者怀里夭折。 3.这种例子屡见不鲜, (手扶苹果电脑) 我们都知道乔布斯,这个教父式的人物。 当年乔布斯在世的时候,就曾经因为股权被稀释而丧失了对苹果公司的 控制权,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他被自己亲手创建的苹果公司所抛弃, 苹果公司在这12年里一度濒临破产。最后公司股东不得不请回乔布斯主 持大局,这才有了今天的苹果公司。 (乔布斯,一个值得尊敬的人) 4.那么,这里的关键点就是:如何在同股同决策权的情况下,既能完成 融资又保证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在这个命题下必然会使得一部人的股份 没有决定权。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解决模式: (一)双层股权模式 1.在美股市场上,早就有了双层股权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股权被分 成两类,一类就是普通的股权,每一股代表1个投票权。而另一类是创 始人手里的股权, 每一股代表多达10个投票权。这样,创始人即使持 有股份很少,也可以有效控制公司。 2.这种情况在美国比较普遍,比如Facebook和Google,但是我们都知 道,我们国家 目前并不存在双层股权模式成长的土壤, 《公司法》明确 规定公司股东同股同权。14年初证监会发布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受益优先但是投票权收到限制的优先股,这是对 “同 股同权”的一个突破,但是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权稀释的问题。 这是我国制度上的一个瓶颈,京东,聚美优品,百度无法在国内上市而 远走他乡。 (二)中国合伙人模式 (阿里合伙人制度) 在双层股权制度下,股权的所有权和决策权虽然不对等,但是两者尚未 完全脱离。但是在马云所创设的 “阿里模式”下,公司股权中的所有权 与决策权已经完全分离,这样即使马云再怎么稀释股份,也不会影响到 他的决策权。 为什么?阿里巴巴在上市的时候,因为马云的股份非常少,根据双层股 权模式,即使给予其10倍20倍的投票权,马云的控制能力相对于京东、 聚美等公司的控制能力也较弱,马云想保持住控制权,就尽量不抛售自 己股份,这使得阿里巴巴的变现能力减弱了很多。这样即使有好的投资 机会,马云也不敢轻易把真金白银拿出来。竞争力大打折扣。 不过好在最终马云说动了雅虎和 日本软银这两个大股东,阿里最终顺利 在美国上市。 阿里作为互联网创业的先驱,创业初期融资的时候比较难以取得机构投 资者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你既要对方掏钱,又要保持在公司里的话 语权,是比较困难的,所以马云的阿里模式也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不得 已而为之的。而现在互联网+如火如荼的发展,那些专业的风险投资机 构,大多已经比较尊重创始人的持股比例,尊重创始人的控制权,以激 励创始人尽可能把公司做大做强,让自己有更高的投资回报。 所以这两种模式没有说哪个更适合我国公司的发展问题,只能说要因地 适宜。对于新兴产业,可以考虑采取 “阿里合伙人制度”,对于朝阳产 业来说,可以直接运用双层股权模式 (当然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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