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的几点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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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于 污水处理厂 运营 管理 的 几点 建议 重大意义 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是环境保护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和完成国家污染减排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条件,今后,除继续完善污水处理厂规划、加大投资建设力度外,将更加重视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切实发挥污水处理厂在污染治理、污染减排和保护环境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座污水处理厂,按其寿命周期,大致可分为设计(D)、建设(B)和运营管理(O)三个阶段,运营管理阶段几乎占到其整个寿命周期95%以上时间。一座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能否发挥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污染减排,设计和建设很重要,但从某种角度讲,运营管理比设计和建设更重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 前不久,环保部首次出台《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提出着重发展环境服务总包、专业化运营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等环境服务业。定期开展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向社会公告绩效结果,并纳入运营、特许经营资质年审复核内容。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是污水处理环境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存在问题 一座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要实现稳定正常运营、达标排放,除在规划、设计、工艺技术选择、建设施工、设备选型等方面达到要求外,必须要由专业化公司对其进行运营管理,还必须强化设施所有方、运营管理方、监督方等相关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够明确;如:工程竣工验收;配套管网(泵站)工程验收;化验室验收;处理设施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等)带满负荷调试验收;应急预案演练验收;完善各项验收记录,形成验收报告;经审核同意,投入试运行。 污水处理厂所有方(业主单位)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如:进水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达到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所必须的水量(60%、70%、80%、100%、120%),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符合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的水质要求(符合设计的进水水质要求);对运营单位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安全生产、优化运行、达标排放时报告工作等);运营单位报告的事项及时解决处理(设备维修),因业主单位未及时解决问题怎样承担责任(委托运营);企业单位排水均达标,但到达污水处理厂却不符合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方(运营单位)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如:进水水量、水质符合要求、设备完好且能正常运行前提下,保证达标排放;按技术管理规范对污水处理厂实施运营管理;按设备手册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污水处理厂出水应该监测控制哪几个指标;对运营管理单位出水考核应该考核哪几个指标(设计出水指标与监督考核指标的不一致性);向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工作。 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监督方(环保部门等)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如:不能仅仅只监督出水是否达标,还应当监督进水是否符合要求;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该监测哪些指标,是否应该以设计出水指标作为依据(设计出水指标与监督性监测的排放标准存在不一致性); 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市场还不规范,针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的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完善,需要细化及可操作性,个别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服务存在恶性竞争;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涉及技术门类多、实践经验要求高、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存在照搬工程类招标的最低价中标;技术和价格在投标中占比不合理,价格在评标中占重要因素;低于成本竞争;运营成本合理性评判;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人员等资料。 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不规范;如:同是污水处理厂运营合同,却五花八门的格式和条款,缺乏相对统一规范的示范合同文本;个别业主为自己安全起见,擅自改变关键条件(增加水质指标项目、提高进水水质指标等),造成不平等合同;减少业主方责任,增加运营单位责任; 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好与坏,缺乏奖惩激励机制; 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费用保障不足以及支付不及时;如:个别地方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费用未列入财政预算;拖延支付,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管理。 当污水处理厂排放不达标时,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究竟该追究哪些方责任不够明确,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也不明确;如:当污水处理厂实施委托运营管理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边界及划分,监督管理方如何实施监督管理,是否只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管理,还是以政策、法规、标准及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运营合同等为依据,对双方实施监督管理;当出现不达标或其它责任事故时,作为监督管理方,如何公平公正地调查及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几点建议 针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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