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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杭州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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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车辆自动驾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提高智慧交通水平,推进城市“数据大脑”建设,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进行自动驾驶相关科研、 定型试验,需在本市公共道路开展自动驾驶道路科研及测试工作的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测试主体”)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杭州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作为杭州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小组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测试主体申请,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测试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五条 由联席工作小组授权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负责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的全过程监管,包括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测试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六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在公共道路进行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申请、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测试及承担测试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自动驾驶技术相关业务能力,包括具有自动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能力或运营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型企业;
(三)对智能网联车辆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包括低速电动自动驾驶车辆的现场以及远程操作员。测试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测试主体或与测试主体存在测试驾驶服务相关合作的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其中40小时以上的相应申请测试项目驾驶经验,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以及在特定场景下行驶的低速车辆(如低速无人物流车、低速电动环卫车或其他低速车辆等)。测试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或者反映现场或远程操作员的人机交互状态的视频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四)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规定场景的实车测试,符合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五)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杭州市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六)测试车辆应该加装相关智能网联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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