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版)讲解优惠及汇总纳税.pptVIP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版)讲解优惠及汇总纳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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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版)讲解优惠及汇总纳税

税收优惠 (税法+条例+137个单项文件) 9大类73小项 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 加计扣除 所得减免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所得税 优惠税率 税额抵免 加速折旧 * * * * * * * * * * * * *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及案例介绍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60% 30% 10% 1. 最近一年销售5,000万,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在5,000万元至2亿元,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 主表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按10%企业所得税金额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及案例介绍 基本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新旧软件企业应区分成立时间,选择填列。(2011年1月1日前、后成立) 成立时间 政策依据 政策规定 2000.7.1后成立,并于2007年前取得软件资格 国发〔2007〕39号 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2011年前成立,并于2008年后取得软件资格 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按财税〔2008〕1号文及信部联〔2000〕968号文认定并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1年后成立并取得软件资格(需区分按原文件认定和按新认定办法认定的) 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主表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所得税金额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12号公告)重申“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举例说明 C公司2014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举例说明——填报过程 企业取得的700万技术转让所得中的500万元部分免税,另外200万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即(1000+700-500-100)万=1100万) 按主表填报顺序,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275万(即1100×25%=275万),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减免税=110万(即1100×(25%-15%)),应纳税额=275-110=165万 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应纳税额为1000×15%+200×50%×25%=175万元,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275-175=100万)。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10万元(即1100×(25%-15%)=110万元),按法定税率减半12.5%和按高新优惠税率减半7.5%之间的差额10万元(即200×50%×(25%-15%)=10万元)需要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中减除,因此合计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110万-10万=100万)。 主表 四、纳税调整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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