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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合同及其常见纠纷的法律评析
华东政法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
电信服务合同及其常见纠纷的法律评析
姓名:蒋晓梅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商法
指导教师:冯菊萍要
蕴
莲
电 信 服 务 合 同
电 信 服 务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防 范
本 文首 先简 略 地 介绍 了 电 信 、 电 信 业务 及其分 类 , 在明确 电 信 服 务 合 同 的 概
念、 特点的 前提 下 , 将其与 其他 合 同 , 即 供用电 合 同 、 租赁 合 同 以 及其他 提 供服
务 的 合 同 进 行 了 分 析比 照, 初步研究其所 属 合 同 类 型 和 法 律 适 用原 则, 据此 , 笔
者 认 为电 信 服 务 合 同 是建 立 在行 业全 力 垄 断 基 础 上 的 , 单方享有 诸多 权 利 的 合 同
形式 , 是混 合 了 买卖 ? ┯ 玫 缣ㄍ ? 、 租赁 、 服 务 等 典型 合 同 事 项的 混 合 合 同 ;
在对 合 同 书 面 形式 进 行 比 对 的 前提 下 , 特别分 析了 增值电 信 服 务 合 同 的 书 面 形
式 , 试 图 把 握数 据电 文环 境下 电 信 服 务 纠 纷 产生 的 原 因, 得 出其产生 的 主要原 因
是电 信 业务 的 经营者 违 反 国家电 信 主管 机关制定 的 《 电 信 服务 规 范》 , 未按 规 定
的 通 用服 务 标准 提 供服 务 , 而 是提 供了 具有 瑕 疵 的 电 信 服 务 产品 , 其次 电 信 用户
在接 受电 信 服 务 时 信 息不 对 称 以 及电 信 业务 的 经营者 在处 理 电 信 客户投 诉 中的
不 当 行 为或流 程 缺 乏 科学 性也 是产生 纠 纷 的 原 因;此 外还重点分 析了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 并 对 欠 费停 机费用不 停 、 免责条 款 是否 免责、 话 费异常 擅 自 停
机、 未经 同 意 合 同 变 更 等 常 见 纠 纷 进 行 了 剖 析, 进 而 提 出对 电 信 服 务 格 式 条 款 进
行 规 制的 建议, 认 为电 信 业务 经营者 在拟 定 格 式 条 款 时 , 应 对 免除或者 限 制性的
条 款 作 出专 门 的 提 示 性规 定 , 提 供格 式 条 款 的 电 信 业务 经营者 免除其责 任 , 加重
对 方责任 、 排 除对 方主要权 利 的 , 该条 款 无效 ;最 后 , 笔者 从 立 法 、 监 管 、 行 业
自 治、 消 费者 权 益 保 障机制以 及消 费者 自 我救 济 等 五个 方面 提 出了 防 范和 解 决电
信 服务 纠 纷 的 初步对 策 , 以供电 信 监 管 机构 、 电 信 业务 经营者 、 消 费者 在实践中
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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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力 发 展报 告 》 ,中 国 电 信 业制 度 竞争 力 中 “电 信 法 律体系”一项得 分为 ? ? ? ,
与阿 根 廷 并 列 最 后 一名 。 显然 ,中 国 电 信 法 制 建 设 框 架有待 进一步构筑 ,相 关 法
律体系、管 理 制 度 尚 不 完 备 ,有效 的市 场竞争 结 构、高效 的行业监 管 机 构并 未真
正建 立 。 这种 状 况 的存 在 ,直 接 降 低 了 电 信 业为 社 会创 造的效 率和效 益 ,损害 了
企 业的经 营 利 益 和消费者 的合 法 权 益 ,阻 碍 了 电 信 业健康 有序 地 发 展。 因此 ,对
电 信 服务合 同 及 其 常 见 纠 纷 引发 的法 律问 题进行研究 ,是中 国 电 信 业发 展过 程中
面临 的一个 重要课 题 。
盟在 日内瓦 通过的 《 国 际 电 信 联 盟组织 法 、 公 约和 行 政 规 则》认 为电 信 是 :利 用
有线、 无 线、 光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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