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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PAGE PAGE 1 当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惯例。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目前,政府采购制度被世界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公共支出管理中普遍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我国,上海率先于1995年运用政府采购方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以来,其他省市也纷纷试行政府采购。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从无到有,开始进入探索和实践的新阶段。特别是《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以来,政府采购工作在探索中得到大力推进,虽然进展很快,但也突现了法律制度上亟待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 从1995年,上海市首开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先河以来,现在全国各省、市乃至县级政府都已进行了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各自为政、自行制订相关操作规则的情况则是普遍现象,操作法则呈现出立法层次不高、地域性强、内容分散、权威性不够的特点。迄今为止,我国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仅拥有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以财政部的名义颁布的18号令、19号令等规定,而一套全国统一的具有较高法律地位、约束力强的政府采购的基本法规体系一直未能形成,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至今也没有出台,上海市于1998年实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也与法律法规不相衔接,这对全面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极为不利。反之,政府采购搞得较好的国家,无不将政府采购行为置于一套严密、完整、有效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之下。如美国,其《美国国会大典》中涉及许多规范政府采购的条款,此外,诸如《全国竞争法案》、《联邦采购政策司法案》、《小案采购业务法案》等单独法律多达10余个,这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了巨大作用,引导和推动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发展。 此外,虽然我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本区各项政府采购制度,一是制订完善《黄浦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做到规范运作。二是制订完善《政府采购程序及相关职责》、《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总流程图》等工作制度,加强内控管理。三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操作流程》、《供应商登记流程》等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还存在缺失现象,造成当前上海各个区县政府采购操作模式、程序、政府采购标书文本、评标办法以及格式合同等不尽一致,也给政府采购实务操作带来许多矛盾和问题,比如:政府采购制度并未对非招标操作作明确的程序规定,我们前一段参照市里操作规定制定了我区的非招标采购操作程序,到底如何操作才符合法律规定,大家都没底,等等,因此,迫切需要市里立法予以明确。 2、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尽规范、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有关政府采购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然而,各地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机构设置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机构,即“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上有参考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编制,机构的设置随意性大,缺乏科学性。现在中央、北京市、广东省等地的政府采购中心编制都是参考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上海市政府采购采购中心已经划归市机管局管理,并正在积极争取参考公务员管理。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尽规范、合理,这也需要市里立法予以统一明确。 黄浦区于2003年6月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分设”的原则,组建成立了本区集中采购机构即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作为区财政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建立了管理与执行机构相对分离的采购体制,明确了各自的职能,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付款”三分离的管理模式。并在本区政府采购委员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采管办与采购中心“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职能分离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要求正确处理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职责定位准确、分工细致明确、程序清晰合理和协调配合有序的管理体制。即:采管办着重发挥制定规章制度、建立采购规程等监督管理的职能;采购中心重点抓好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采购具体操作程序的完善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各采购人则认真执行各项采购法规,依法办理各项政府采购事项。 3、工程项目采购还未完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不高,货物所占比例很大,工程作为财政支出大项占有的比重依然很低,这就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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