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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的模式及其运作路径的研究

+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的模式及其运作路径的研究   〔摘要〕“精准扶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下,残疾人“精准扶贫”是一项迫切任务。在“精准扶贫”的总体框架下,鉴于残疾人群体的自身特点,残疾人 “精准扶贫”具有其特殊性与特殊实施路径。基于协同治理视角,把残疾人精准扶贫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融合起来,建立“+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新模式,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供给侧革新,实现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对接,确保残疾人精准扶贫的针对性、全面性和高效性,是全面建成小康、“精准扶贫”战略中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之必须。对推动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极为深远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康复”;残疾人精准扶贫;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37;C913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3-0097-07   引言   自2013年11月到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作出“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战略部署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精准扶贫工作做了指示。特别是2015年10月16日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指出扶贫工作的“六个精准”① ,为全面扶贫脱贫,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精准扶贫”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都把“精准扶贫”作为工作重点加以推行实施。政府是扶贫的主体,政策是扶贫的依据,实质上,“精准扶贫”是一种“制度性扶贫”与“政策性扶贫”式的扶贫工作框架;在“精准扶贫”的大背景下,残疾人的脱贫工作无疑也是扶贫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精准扶贫”的一项重要且迫切的内容,相对于一般性精准扶贫,残疾人的精准扶贫有什么个性特征?在“制度性扶贫”与“政策性扶贫”的大框架内,残疾人精准扶贫还有哪些“非制度性资源”可以开发,以形成一个残疾人精准扶贫的新模式?本文就此做一扼要探讨。   一、“制度性扶贫”背景下残疾人扶贫   供给侧与需求侧的非对称性贫困问题是任何国家和地区在任何时期都存在的社会现象,因为不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如何,总有一部分民众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处于社会的底层,特别是如残疾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尤为如此。自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政府在救助中的责任后〔1〕,各国政府都承担着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制定相应政策,采取适当措施,减缓、消除贫困,这是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共同任务。针对贫困现象与贫困者,政府往往采取“救助”政策,实施 “反贫困”(anti-poverty)战略“救助”与“反贫困”或“扶贫”的关系在学术界及实际工作中有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二者应该是不同层面的概念。前者一般以贫困者个人为对象实施救助,解决的是救急与救难,是一种日常制度性工作;后者一般是以贫困地区(包括贫困者)为对象而实施的减贫工作,解决的是地区发展,是一种政府战略性部署工作。本文在此不做专门讨论。来加以解决。作为带有中国特色的“精准扶贫”,包括残疾人精准扶贫,应该是反贫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一种“制度性扶贫”。   之所以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看成是“制度性扶贫”,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因素:其一,精准扶贫,包括残疾人精准扶贫,坚持的是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理念与原则,尽管需要社会的参与及配合,但政府无疑是精准扶贫的直接推动者与实施者,因而是国家制度层面的政策扶贫,当属于一种制度扶贫。其二,残疾人扶贫是整个社会“精准扶贫”框架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扶贫政策大背景下的重要内容。制度扶贫体现了国家对弱势者的关怀,是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帮助弱势者脱离贫困上的责任和制度安排。其三,从扶贫以促进地区发展视角看,我国绝大多数贫困残疾人生活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对贫困农村地区残疾人精准扶贫,推动贫困农村地区发展,是国家战略与制度、政策的具体体现。如果说贫困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是扶贫工作的需求侧,那么,在既定制度与政策下,政府负责制度性扶贫的推进与实施,无疑是扶贫工作的供给侧。政府作为制度性扶贫的唯一责任主体,扮演着从对扶贫对象的甄别确定、扶贫项目的设计与实施、扶贫资金的划拨与使用、扶贫措施的落实与推进、扶贫效果的评估与鉴定等多方面工作的供给侧角色,是制度性扶贫工作中主要和重要的供给与支撑力量。我们可以把制度性扶贫的特征概括为几个方面:一是政策的权威性和全覆盖性。在贫困对象的甄别上,只要实际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贫困线的民众,都有权利从政府得到相应的救助。二是政策实施的刚性与不可改变性。即在精准的前提下,具体扶贫对象的确认与资金的扶持标准等,必须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不可越矩。三是扶贫救助工作的阶段性与局限性。尽管从总体上看,扶贫工作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战略,但是就某一具体项目看,扶贫工作是有阶段性或有工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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