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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范围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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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项目申报范围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市、区)养老机构(包括福利中心和福利院)建设项目;敬老院建设项目(区域性敬老院为补助重点);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场所、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综合性管理养老服务在建、改扩建项目;及全省范围内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申报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填报项目建设床位数量。
各地申报的区域性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新建、扩建项目需满足纳入县级政府的整体规划、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建设用地齐备、供养对象明确等条件,同一项目同一内容不能重复申报。其中在建和已批复立项的项目优先补助。
(二)养老服务设施改造项目及设备购置更新。
1.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补助项目。项目申报范围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市、区)养老机构和敬老院(重点补助社会化改革试点单位)消防安全设施改造。
2.设备更新改造及购置项目。项目申报范围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市、区)公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敬老院(重点补助社会化改革试点单位)、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医疗、康复、护理设施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更新、维护补助;全省范围内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设施设备配置。
3.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项目。项目申报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改造项目。
4.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项目申报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颐养居等设施改造项目。
5.家庭服务中心项目补助。项目申报范围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恩平、开平、台山),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资助建设家庭服务中心的通知》(粤民基〔2013〕2号)要求,开展家庭服务中心场所设施建设的项目进行申报。
(三)养老服务补贴类项目。
项目申报范围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养老机构为收住城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招聘护理人员、社工等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敬老院(重点补助社会化改革试点单位)、光荣院、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政府购买社工和护理人员服务等日常运营补助。
二、申报材料
申请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完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1);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及设备购置更新申请汇总表(附件2);养老服务补贴类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3)。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包括各地申报城市养老机构建设、敬老院建设、荣誉军人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含综合性建设项目)需同时提供的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资金承诺书、土地证明(改建项目提供房产和场地使用权证明)以及相关报建手续。
(三)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项目,需同时提供包括房产或场地使用权证明、项目简介(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项目资金)等。
(四)养老机构设备购置项目,需同时提供项目简介(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项目资金)和设施设备购置清单(附件4)。
(五)“爱心护理计划”设施设备配置补助项目,需同时提供项目简介(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功能、项目资金)、“爱心护理计划”设施设备配置清单(附件5)等。
(六)养老机构护理补助项目,需同时提供项目简介(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社工岗位设置和护理人员基本情况、项目内容、项目资金)、养老机构护理对象情况统计表(附件6)等。
(七)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项目。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批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福〔2012〕27号)要求。
1.需同时提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明细表”(附件7)。
2.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需同时提供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资金承诺书、土地证明(改建项目可提供房产和场地使用权证明)以及相关报建手续等。
3.属于改造的,需同时提供房产和场地使用权证明、项目简介(包括街道或乡镇或社区老年人口基本情况、项目改造方案、项目主要功能、服务内容)等。
(八)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补助项目。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的意见》(粤民发〔2016〕140号)要求。
需同时提供《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明细表》(附件8)、房产或场地使用权证明、项目简介(包括村老年人基本情况、项目地址、功能设置、服务内容)等。
(九)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需同时提供项目简介(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服务老年人数、服务项目内容、申请补助资金)、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9)等。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及证书复印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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