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 张守文 著 第十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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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 张守文 著 第十三章

背景资料——梅新育: 反垄断法的期待与冷静看待 从全世界来看,竞争法规(即反垄断法规)在成熟市场经济体有“经济宪法”之称,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所有经济法规之上,目前全世界已有大约一百个国家/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制定了竞争法规的世贸组织成员方约八十个(其中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约五十个)。仅就企业并购而言,目前至少有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具有某种形式的兼并前通报程序。中国《反垄断法》立法周期漫长,表明人们对这部法律的基础意义有着充分的认识,对其期待甚高,所以不得不十年磨一剑。 然而,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在《反垄断法》实践与未来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对其期待不宜过高,必须正确评估反垄断法规制约垄断的实际效力,防止实施《反垄断法》妨碍其他重要经济、社会目标,认识到实施《反垄断法》也有可能造成新的问题,并针对反垄断法规已经暴露出来的缺陷积极准备充实、完善。 一、不宜迷信反垄断法制约垄断的效力 面对垄断行为,政府能够采取的手段有直接与间接之分,两种手段各有利弊。 所谓直接措施,就是通过竞争法规约束企业的行为和市场份额,其优点在于效果立竿见影,但我们不宜迷信《反垄断法》的神奇效力,原因如下: 第一,《反垄断法》的执行成本相当高昂。发达国家涉及大型企业的反垄断案件审理过程动辄经年累月,诉讼费用数以亿计,当年美国司法部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垄断案就历经十余年诉讼。 第二,有限的监管人员事实上难以面面俱到地监控企业的经营行为。 第三,在执行竞争法规过程中,有关公职人员(不管他们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有可能将其化为“寻租”工具。 第四,反垄断法对跨国垄断行为效力有限。 二、准确定位《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 首先,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正将世界各国市场日益紧密地联结成为一个统一的世界市场,各国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之间的藩篱越来越低矮、越来越容易规避。 其次,如上文所述,替代商品大大削弱了垄断侵犯消费者福利的能力。如果垄断企业提高其产品价格超过合理程度,将极大地刺激替代产品的发展,最终缩小自己的市场。 最后,企业的效率表现为生产效率的提高、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和技术创新效率的提高,由于存在规模经济,许多行业只有高市场集中度才能达到经济生产规模,才能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才能进而促进消费者福利;由于存在范围经济,一定程度的“垄断”能够节约市场交易费用。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吸取了上述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成果,将创新等目标置于较高的地位,其第15条规定就体现了这种精神。 三、防止反垄断沦为企业打击竞争对手的不正当手段 任何立意良好的法规都有可能遭到滥用,《反垄断法》同样不例外。 从避免滥用反垄断诉讼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好处是没有如同美国那样规定3倍补偿,从而激励道德风险;但缺点是没有规定由滥用诉讼权利的原告承担被告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二、《反垄断法》的规制主体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委员会主要是一个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总体上的竞争政策、竞争状况和反垄断指南的研究和发布,以及对于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协调。至于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它并不负责。我国的反垄断委员会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成立。 目前,上述三个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是: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务部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此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可见,在授权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规制主体的级次不能低于省级政府的相应执法机构。 三、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1.对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的禁止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上述垄断协议,是相关主体联合作出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涉及联合限制商品价格、产量和销量,以及分割市场、限制求新、抵制交易等方面。 2.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垄断协议的禁止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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