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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 张守文 著 第九章
三、采购调控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制度价值 所谓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非常重要的形式,各国之所以纷纷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最大的消费者,其采购支出的数额十分巨大,并由此会给多个领域带来重要影响,并使得政府采购制度具有了多方面的价值。 (二)政府采购法与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法,简单地说,就是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述各个层次的立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涉及民法、行政法等多种部门法规范,而并非大量规定宏观调控法规范。 (三)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在法理上同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同样也要强调法定原则、适度原则和绩效原则。 首先,政府采购不同于私人采购,其政府性、公共性、公益性的特点,要求强调“法定”原则,这也有助于确保宏观调控基本目标的实现; 其次,政府采购的范围的确定、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度等,都要符合“适度”原则,这与宏观调控的具体安排有关; 最后,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直接动因,就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推进和规制相关产业的发展,这同宏观调控目标所要求的绩效也是一致的。 (四)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另一类是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 (五)政府采购的具体制度与宏观调控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与财政上的宏观调控密切相关,例如: 1.在规范预算行为方面,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2.在采购目录确定方面,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3.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四、转支调控制度 (一)转移支付与宏观调控 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种级次的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转移支付不仅具有无偿性,在分税制的条件下,它也是强化财政职能和用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明显的规制性的特征,它能够配合其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政策,运用激励机制,实现鼓励或者限制主体行为或地域发展的目标。 从转移支付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以及政府对国民的转移支付。 为了规范转移支付行为,需要有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转移支付法与国家的财政体制、经济社会政策等联系至为密切,同样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它是联结财政法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纽带。 (二)转支调控制度的基本内容 转移支付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立法宗旨;(2)法律的适用范围;(3)法律的基本原则;(4)转移支付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5)转移支付的形式、方式和条件;(6)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7)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8)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转移支付的形式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的具体形式,直接关系到宏观调控的影响面和作用点,通常可归纳为以下两类: (1)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通常的、无条件拨款。 (2)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而由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进行的专案拨款,或支付的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 2.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宏观调控的力度。 一般认为,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采用相关因素法来计算是较为科学合理的。下列相关因素是较为重要的: (1)财政供养人口 (2)总人口 (3)少数民族人口 (4)疆域面积 (5)农业产值 3.我国的具体实践 目前,我国的具体实践与前述理论上的探讨已经越来越接近。 (1)总体目标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2)分配原则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原则是: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公开透明。第三,改进结构。 (3)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小 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财政和财政法的一般原理,以及预算、国债、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方面的法律制度。 财政原理是学习财政法的经济学基础。 财政法的一般原理是学习财政法的法理基础。 在整个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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