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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实习法律的关系探析
临床实习法律的关系探析
[摘 要] 临床实习由于其特殊性,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学校、教学医院、患者和带教老师均发生一系列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清医学实习生在不同的实习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助于维护实习生权益,规范学校、教学医院的教学管理行为,实现医学培养的目标。
[关键词] 临床实习 法律关系 权利 义务
临床实习是医学生完成理论阶段的学习走上临床,以真实病患为教学情境,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通过一系列的医疗行为,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提高自身临床技能和培养职业素养,为从事医务工作做准备的过程。由于医疗行为具有巨大风险性,使得临床实习比一般的实习更具特殊性,表现在医学实习生和学校、教学医院、患者、带教老师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上。本文尝试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清医学实习生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仅有助于维护医学实习生的权利,同时有助于规范学校、教学医院的教学医疗行为,更好地实现医学教育的目标。
一、医学实习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
所谓实习,就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1]随着社会的发展,实习的形式不断扩展,形成了包括顶岗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不同形式。本文仅仅探讨教学实习情况下临床实习所涉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高校的管理行为,但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明确详尽的规范。在理论界关于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民事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4],近年来理论界逐渐认同高校和学生之间具有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本文认同这一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医学生在实习阶段和学校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界限。
首先,从行政法律关系来看,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高校和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享有如下权利:(1)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2)学籍管理;(3)奖励权;(4)处分权;(5)办法学业证书授予学位等权利,承担如下义务:(1)平等对待、公正评价学生;(2)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提供帮助;(4)提供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条件等义务。[5]医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学校承担的义务。医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后,由于实习是教学任务的延伸,是将学校教学活动外移到实习医院,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一种学习活动,因此,两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除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发生变化外,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教学地点、教学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但因教学医院的介入,医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产生了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学校如何保障提供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条件?
在讨论这一问题前,需要明确两个前提:一是学生与医学院校达成教育培养的民事合同,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生要求享有实习机会和实习条件是该民事合同中学生的权利和医学院校的义务;二是医学院校将学生派送到教学医院实习,学校和教学医院之间又是一种以医学实习生委托培养合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理上来讲,学校和教学医院共同承担起给学生提供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条件和实习条件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医学生扩招,医疗风险不断增大,不少医学院校面临着两个尴尬:一是实习基地紧缺导致医学院校不敢对实习基地的带教提出过多要求,而是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入手,要求实习生适应带教老师的工作方式。二是学校和教学医院之间事实上虽有委托培养的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并无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学校无法从实质上对教学医院进行约束,不能有效保障临床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地开展。学校的为难无疑剥夺了学生的实习权利。本文认为,学校应当从法律和其他协调手段多管齐下,保证给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条件。
第二、学校如何实现对实习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医学实习生在实习的过程中,直接接触病患,感染的机会增加,受到人身威胁的几率增大。实践中,绝大部分教学医院并没有专门给实习生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实习生面临的职业风险较大,经常出现实习生“工伤”索赔无门的情况。从法理来讲,由于医学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其档案、人事、保险关系均在学校,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仍然承担着实习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通过委托合同将教学义务委托给实习医院,并不导致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转移。学校和教学医院可以通过实习协议共同承担对实习生的安全保障责任,但对学生来说,实习协议是学校和教学医院之间的约定,不影响学生向学校主张权利。因此,各院校应当明确:学校是实习生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为了规避风险,各高校可参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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