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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医疗期届满后的处理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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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医疗期届满后的处理方案

关于职工医疗期届满后的处理方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称之为医疗期。就医疗期可能会存在的疑问,做简单的说明如下: 一、医疗期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 HYPERLINK /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8553943 \t _blank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提示:结合我司患病员工实际情况,了解他的医疗期限为几个月。 二、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HYPERLINK /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8035953ss_c=ssc.citiao.link \t _blank 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提示: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12个月医疗期的职工,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如果从2014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9月4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12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三、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HYPERLINK /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7641891ss_c=ssc.citiao.link \t _blank 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提示:因癌症等治疗周期长的疾病,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未规定必须要延长及延长期限。 四、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 HYPERLINK /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8553943ss_c=ssc.citiao.link \t _blank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 HYPERLINK /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s_c=ssc.citiao.link \t _blank 疾病救济费和 HYPERLINK /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7986230ss_c=ssc.citiao.link \t _blank 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提示: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最低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 五、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提示:因患病接受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应当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鉴定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外安排的工作,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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