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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刍议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刍议
2010年3月
第26卷第1期
陕西教育学院
JcxamalofShaanxiInstituteofEducation
Mar.20l0
Vl01.26No.1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刍议
靳慧芳
(陕西教育学院人文环境系,陕西西安710061)
摘要:正确处理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社会
安定与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征地范围过宽,补
偿偏低,安置不当,其原因为公共利益界定不明,集体土地产权缺陷,政府权力寻租和政府行为缺乏规范.正确
处理二者关系应从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和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着手.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中图分类号:F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1008—598X(2010)01—0035—04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现象日趋频繁,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日益凸现,
其焦点在于如何处理征地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发端于计划经济时代,
当时公共利益被置于一个至高的,不容侵犯的位置,任何利益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随着
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正在重新定位,个人利益的地位得到不断提升.尤
其是近年来,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使个人利益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和保
护.在这种情况下,重新认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土地征收中显得十分
重要.
一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解析
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
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并在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更简单
更直接地说土地征收其实是政府与农民之间关于征地补偿费和土地产权之间的交换.政府希望用最少的成
本获得土地,而农民力图用土地换取最高的补偿,二者应是是一种公平的博弈关系.但从我国现行的征地制
度来看,政府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将征地变为一种垄断性,强制性,不可逆性的行政行为,而农民集体及个
人作为弱势群体对政府这种行为只能被动接受,两种利益的主体处在完全不对等的位置上,博弈关系严重失
衡,这也使得农民个人利益受损,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在所难免.
二,征地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的表现
因公共利益建设使用农地的必须首先通过政府征地,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获得土地的使用
权,这种征地方式是在我国实行高度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符合当时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
要,并在特定的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虽然对土地征收制
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但仍暴露出诸多不足,使得在征地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日益凸显,集
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收稿日期:2009—11—28
作者简介:靳慧芳(1982一),女,山西长治人,陕西教育学院人文环境系教师,管理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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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征地范围过于宽泛,超出公共利益的范畴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
理法》也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也就是说政府对土地的征收
权力只有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方可行使.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展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90%以
上新增建设用地均来源于征收土地,而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用于了工商
业,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项目[川.征地范围的过于宽泛,导致了政府的征地行为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在
合法的外衣下,以公共利益之名恣意侵犯农地产权和农民的利益.
2.征地补偿普遍偏低,农民个人利益严重受损
在土地征收中,农民集体及个人放弃手中的土地,理应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但在现行的土地征收中,
普遍存在着征地补偿偏低,农民利益受损的现象.其一,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存在使运用传统的倍数
法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研究表明,剪刀差修正前的农地收益价格仅为修正后价格的40%左右,
修正后的土地补偿价格只相当于农地价格的2/5,用补偿倍数法计算的征地补偿仅仅相当于农地价格的1/
5【2J.其二,土地对于农民不仅具有生产性收益,而且具有非生产性收益,仅仅按土地生产性收益对被征地
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是一种不完全补偿.其三,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混乱,截留,挪用,拖欠现象时有发生,失
地农民本就打过折扣的利益难以完全保障.据2007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对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管理
及投资效益情况的审计结果,21个项目中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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