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享有的待遇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职工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享有的待遇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家属能获得哪些赔偿,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HYPERLINK /tiaoli/18.aspx \o 工伤保险条例 \t D:\\我的文档\\_blank 工伤保险条例》中只规定了因公死亡的赔偿问题,对非因公死亡的赔偿问题并无规定。
现对非因公死亡的有关问题整理如下。
1、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 HYPERLINK /tiaoli/22.aspx \o 保险法 \t D:\\我的文档\\_blank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 HYPERLINK /special/fuxujin/ \o 抚恤金 \t D:\\我的文档\\_blank 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川人社发〔2013〕54号】
具体规定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川人社发〔2013〕5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3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
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四、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
(三)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四)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五)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按上述暂行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补发不足部分。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3年11月1日
四川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
非因公死亡待遇
计算数据
基数
备注
1、丧葬补助金
3个月
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数据:3808元】
/
2、抚恤金
7个月
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数据:2032元】
社保缴费≥15年
7个月×(缴费年限÷15年)
社保缴费15年
注:缴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
以上两项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