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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相关刑事的责任问题的研究.docVIP

串通投标行为相关刑事的责任问题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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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相关刑事的责任问题的研究

串通投标行为相关刑事的责任问题的研究   本文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该行为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本文着重研究串通投标罪,也讨论关联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串通投标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行为:最早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012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值得讨论的是招标人的两种行为。一是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是招标人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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