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第2节--黑格尔的政 治哲学.pptVIP

  1. 1、本文档共4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九章第2节--黑格尔的政 治哲学

第九章 第2节 黑格尔的政治哲学 一、生平与著作 1、生平: 黑格尔(1770—1831)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他对德国资产阶级的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 黑格尔青年时代恰逢法国大革命,J.卢梭的思想对他产生了极大影响,他被法国革命崇尚的自由精神深深打动。 他反对封建专制和民族分裂,渴望德国在政治上实现统一,把德意志民族的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联系起来,并把立宪玫治制度视之为理想的国家制度。 1815年拿破仑战争的失败、欧洲封建势力的复辟,使他的政治态度发生变化,放弃了激进的政治主张,开始赞颂现存的普鲁士王国,主张以此为基础而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 黑格尔晚年对普鲁士王国表现出忠顺态度,但对法国革命始终持有好评,对德国保守派——历史法学派持反对态度。 (二)著作: 黑格尔一生撰有大量政治论著,生前发表的有《评1815年和1816年符腾堡王国等级议会的讨论》(1817)、 《法哲学原理》(1821)、 《论英国改革法案》(1831)。 后人编辑出版的有《德国法制》(1893)、 《黑格尔政治和法哲学著作》(1913)等。 他在柏林大学的讲稿死后被整理为《哲学史讲演录》、《美学讲演录》和《宗教哲学讲演录》。 (三)名言: “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 “对现实的抽象就是对现实的毁灭。” “方法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 “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 “运伟大之思者,必行伟大之迷途。” “目标有价值,生活才有价值。” “只有那些永远躺在坑里从不仰望高空的人,才不会掉进坑里。” 二、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法哲学分为三个环节: 1、法或抽象法(抽象权利):它是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这里将的外物就是私有财产。黑格尔指出,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 2、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主要阐明的是个人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评价标准。 3、伦理:是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实现性。 它本身也经历三个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而在国际阶段黑格尔表达了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国家的本质和职能、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国家制度问题、国家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它们构成了黑格尔“法的体系”。 在伦理阶段,黑格尔集中阐述了他关于社会政治关系、组织和制度的思想。伦理部分也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它们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三个阶段或三种表现形式。 家庭是一种建立在狭义利他主义基础之上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基础则是:个人以自我利益为基础而与他人产生的关系。 黑格尔认为国家的思想不应该建立在狭义的个人私利的基础之上,以私利为基础就不可能号召人民武装起来保护国家。黑格尔断定国家是建立在一般利他主义基础之上的,因此国家是对家庭与社会构成因素的扬弃。 在此,黑格尔将他的辩证法运用到了从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转化之中,这一转化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是对前一阶段的扬弃。 三、黑格尔法治思想 (一)黑格尔的法治思想。 1、肯定立法的重要性。 “法律是自在地是法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 “法的东西要成为法律,不仅首先必须获得它的普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须获得它的真实的规定性。” 黑格尔区分法和法律,法是“应有”领域,法律是“现有”概念。 黑格尔反对用习惯代替法律,他说,“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制定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他极力主张一个文明民族应当自己编纂法典,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 2、立法要结合各国具体国情。 “作为民族精神的国家构成贯穿于国内一切关系的法律,同时也构成国内民众的风尚和意识,因此,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总是取决于该民族的自我意识的性质和形成;民族的自我意识包含着民族的主观自由,因而也包含着国家制度的现实性”。 3、立法要与时俱进。 “要求一部完备的法典,即看来绝对完整而勿须作进一步规定的法典——这种要求主要是德国人犯的毛病,——以及借法典不可能修订的那么完整为理由,就主张不该让所谓不完整的东西产生,即不该让它达到现实,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基因于对象私法那样的、有限对象的本性的一种误解,其实,所谓私法的完整性只是永久不断地对完整性的接近而已。” 4、成文法要公示。 黑格尔强调,“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法与自由有关,是对人最神圣可贵的东西,如果要对人发生拘束力,人本身就必须知道它。” 5、审判公开。 黑格尔认为公民对于法的信任应属于法的一部,因此审判必须公开。“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 6、司法独立。 黑格尔指出,在近代,国王必须承认法院就私人事件对他自身有管辖权,国王败诉,“事属常见”。这与中国古代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文档评论(0)

zhengshumian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