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为什么不是“法学的方法”.docVIP

为什么不是“法学的方法”.doc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为什么不是“法学的方法”

为什么不是“法学的方法”   内容提要 从学科视角看,“法学方法”并不等同于法教义学的方法,也无法涵盖分析法学的方法、判例法的方法;从主体视角看,“法学方法”彰显了法学家的方法论,而遮蔽了法官的方法论;从职业技艺视角看,“法学方法”难以揭示法律职业的特性和内容。“法律方法”而非“法学方法”之称谓,更贴切地反映了法学研究向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学问、向司法实践过程、向法律职业技艺的嬗变。   关键词 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 法教义学 分析法学 司法方法   作者姜福东,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威海 264209)      不久前,王夏昊博士撰文指出,中国法学界之所以会产生“法学方法”还是“法律方法”的争议,乃是因为人们对于“法学方法论”一词中的“法学”之蕴涵不太清楚。“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有其特定的内涵和意义,主要是指“原本法学”。①无独有偶,在最近发表的另一篇方法论大作中,王夏昊也持基本相同的观点,只不过“原本法学”变成了“法教义学”。他认为,“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是指法教义学,是对法学方法的反思和理论化。“法学方法论”就是“法教义学”的方法论。因此,国内更应使用“法学方法”而不是“法律方法”之称谓。②笔者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与其说我们对于“法学”一词存在着模糊的认识,不如说是对于“法学方法”或曰“法律方法”这个概念本身究竟意旨什么,产生了认知上的差异。下面,笔者将从学科(研究客体)、主体(研究主体)和职业技艺(研究内容)三个视角对这个概念本身进行探究,并得出:“法律方法”而不是“法学方法”之称谓,更为贴切地体现了该标签背后的实质蕴涵――法学研究向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学问、向司法实践过程、向法律职业技艺的嬗变。      一、学科视角的考察      (一)瑞典法学家佩策尼克认为,法学研究有许多不同的类型,譬如法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哲学等。这些类型的法学研究运用的是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或者哲学等方法,而它们都是一些“非法律方法”(non-legal method)。还有另外一种法学研究的类型,其所贯彻的是一种具体的“法律方法”(legal method),该方法是对私法、刑法、公法等法律的实质进行体系性、分析性与评价性揭示。其核心是对现行有效法律规范的解释与体系化。这种法学研究,就是欧陆国家、特别是德国所谓的“法教义学”(英文legal dogmatics,德文rechtsdogmatik)研究。③芬兰学者阿尔尼奥也论及该种运用“法律方法”的法教义学。他并指出法教义学所具有的两个功能――体系化与解释法律规范。一般来说,像民法、刑法等领域的法律体系化,是法律解释的前提条件。反过来,法律解释也会促进法律的体系化工作。“正如木匠需要锤头、锯和钉子,科学家也需要科学的工具。法教义学亦如此。体系化和解释二者相互作用,与生俱来地内在于法教义学之中。”④可见,法教义学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和法律规范的解释之间、在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运行之间搭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这是其他法学研究类型所不具备的优势。或许正因为这一优势,法教义学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学界被认为能够给法治以最大限度的支持。人们认为,法教义学将法学明确定位为一种以实在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把法学的研究范围限缩至现行有效法律之内,使法学从此成为了一门规范科学,具有了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独立的品格,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方法论。正是在规范法学的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法教义学方法论就是法学方法论。仅此而言,笔者对王夏昊的上述论断基本持肯定态度。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第一,该论断并不能推论出,国内学界应该使用“法学方法”而不是“法律方法”的称谓。正如先哲所言,真理向前迈进一小步,往往就可能变成谬误。王博士认为,“法律方法”一词体现不出德语“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一词的本来含义。⑤但实际上,中文惯用的“法学”一词,含义十分宽泛,反而更体现不出法教义学所具有的浓厚的德国韵味。对此,一些中国大陆学者早有察觉。⑥部分学者建议在我们的语境下更宜使用“法律方法”的称谓,以求得学科研究之泾渭分明,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做法。他们独特的学术贡献不能一笔勾销,尽管其中不乏有一些对法律方法论这门学科的误读。第二,在佩策尼克看来,法律方法(legal method)不仅仅构成了法教义学的核心,而且还刻画了法律、特别是司法决定的作出。尽管法教义学与司法方法(judicial method)之间相似之处远甚于相异之处;不过与司法方法相比较,法教义学欠缺决定的成分(the decision component)。它更多抽象的成分,而较少受具体个案之拘束。法教义学不仅处理真实的案例,还涉及想象的案例。最重要的是,法教义学宣称比法律实践更具理性,亦即其更倾向于

文档评论(0)

bokegoo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