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析产继承纠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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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析产继承纠纷)

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女,汉族,50岁,现住*********。 现就原告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继承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原被告的母亲于2005年去世,父亲于2006年相继去世,即原告自2006年就已经知道对其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事宜,但原告一直未提起也未对被告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直到2007年月,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置换楼房时,原告也未对此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故原告在2011年提起对父母的遗产继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原告主张将***房产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为原被告生父母,原告与第二被告都已婚且一直都在外地居住,被告李某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无人照料,婚后便与丈夫一起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其二人起居。父母生前居住的屋仅有两间小屋,且该房屋早已坍塌殆尽,房屋坍塌时父母已将近60 岁,且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李某与丈夫经村委同意后便在原宅基地上建盖了三间北屋,后分别新建西屋三间、北屋一间、南屋三间、厕所一间,上述11间房屋即是2007年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的房屋,即涉案房屋是由上述房屋置换而来。而上述11间房屋均由被告李某和丈夫出资建造,因此被告李某与丈夫为上述11间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一套为父母所留遗产并要求继承此遗产份额无事实依据。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李某与丈夫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即被拆迁人,故拆迁安置楼及安置款均应属于李某和丈夫。故原告主张安置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有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父母了全部的赡养义务,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对其不分遗产。被告李某和丈夫自婚后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并赡养。而原告在未尽到子女应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在其父母去世后却要求分割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妹妹李某及其丈夫的财产,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原告主张对被告李某及丈夫的财产进行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 2012年11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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