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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

第五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 1969年11月,IMO在布鲁塞尔,通过了: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1975年5月6日生效。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75年6月19日生效。 前者规定了沿海国家可在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措施; 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 1971年11月,IMO 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简称Fund 71)。该公约于1978年10月11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7、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主要内容: MARPOL73/78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船舶 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或缔约国管辖下从事营运的船舶 船舶:是指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但不包括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2.港口的检查 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对进入受其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进行检查,只限于核实船上是否按公约规定备有有效的证书。上述检查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的阻留或延迟,否则船舶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失或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3.违章事件的侦查和处罚 ①公约规定,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在缔约国的任何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可受到该缔约国官员的检查,以核实该船是否违反了规定而排放任何有害物质 ②在任一缔约国管辖区域以内的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均应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予以禁止,并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4.涉及有害事故报告的规定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涉及事故的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 ⑴非公约许可的排放 ⑵由于下列原因而为公约许可的排放 ①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进行的排放 ②由于船舶或其他设备受损而造成的排放 ⑶为与某一特定的污染事故作斗争或为减轻和控制污染进行合法的科学研究而排放某种有害物质 ⑷可能会发生的以上几种排放 四.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 MARPOL 73/78的附则Ⅰ包括7章正文,3个附录和附录Ⅰ的统一解释 第1章 总则 第2章 检验和发证 第3章 对所有船舶的机器处所的要求 第4章 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第5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的污染,包括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第6章 接收设备 第7章 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 附则Ⅰ的3个附录:附录Ⅰ油类清单;附录ⅡIOPP证书;附录Ⅲ油类记录簿格式 MARPOL 73/78的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义 1.油类 油类是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以及不限于上述一般原则,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 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计8小类44种(见图表) 油性混合物是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2.船舶和油船 ①船舶: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船艇和固定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②油船: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包括兼装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已修正的SOLAS 74公约中所规定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MARPOL 73/78的附则Ⅰ将船舶和油船分为以下几大类: ⑴在1979年12月31日或之前交船的船舶 ⑵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船舶 ⑶在1982年6月1日或之前交船的油船 ⑷在1982年6月1日之后交船的油船 ⑸在1996年7月6日之前交船的油船 ⑹在1996年7月6日或之后交船的油船 ⑺在2002年2月1日或之后交船的油船 ⑻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交船的油船 3.重大改建 重大改建是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 ⑴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载重容量 ⑵改变了该船的类型 ⑶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 ⑷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使该船变为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MARPOL 73/78中不适用现有船的有关规定 4.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特殊区域包括: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西北欧区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 ㈡适用范围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但主要是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㈢例外与等效 1.例外 不适用于油类排放条件和标准的情况如下: ①为了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所必须者 ②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损坏的结果。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③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油类物质排放入海,用于与特殊的污染事件作斗争,以便使污染损失减至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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