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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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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的水平和投资效益,国家林业局于2014年2月24日印发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在2004年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新形势下国家对生态建设及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要求,依据《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设规划(2011-2020年)》中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设置、建设内容等,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修订完成的。 该《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审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5章23条:总则、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划分及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内容、人员配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修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维修和仪器设备配备等。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审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林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能力,保护林业资源,加强生态建设,推动林业科学发展为主导,以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为重点,努力建设与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和服务保障体系。 第六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提高能力,注重环保。建设项目应有利于提升林业有害生物测报、检疫、防治和服务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综合能力,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蔓延危害。建设项目不得对生物天敌、水、空气、农作物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二、科学布局,突出重点。项目建设应符合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整体需求,根据不同地区防治工作现状和实际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项目建设要以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为重点,着重加强基层和重要区位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三、因地制宜,务求实效。项目建设要遵循自然、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有害生物自身发生、发展规律,根据当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需求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期限,项目建设规模应以实现项目功能为依据,既要经济合理,也要兼顾长期发展。 四、厉行节约,避免重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以改、扩建为主,改、扩建和新建相结合。项目建筑工程应注重安全环保、经济适用,所需材料选择应就地取材。新建项目应在充分利用防火等其它林业项目建设和农业、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已有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利用的社会公共资源与协作条件的基础上,建设优质高效、能长期使用的基础设施和配备先进实用的仪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除参照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建设条件 第八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应对项目建设地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状况、原有基础设施状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内容等进行详细的研究。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独立法人单位,有明确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十条 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和当地政府土地利用规划。新建建筑工程,应有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林业管理部门有关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如土地证、林权证等)。 第十一条 项目建筑工程应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并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十二条 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天敌繁育场、生物制剂厂等项目应有环保部门相关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必须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项目划分及建设目标 第十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是为建立健全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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