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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犯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假冒专利犯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摘 要:我国《专利法》明确指出假冒专利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16条对假冒专利犯罪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假冒专利罪展开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尽管假冒专利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术概念,但学界已经赋予这一词相对稳定的内涵。本文在阐述假冒专利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假冒专利罪的构成及司法认定,以期为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发挥专利法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假冒专利;犯罪;专利法   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正式确立了假冒他人专利罪。1997年我国《刑法》正式将专利犯罪纳入处罚范围,并明确划分了假冒专利犯罪的类型。但是,却并未假冒专利犯罪的具体含义作出界定。学术界对于假冒专利犯罪也有很多争议。立法实践表明,这两部法律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伪造、虚构专利行为处罚无据,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处罚无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专利制度促进科技进步的宗旨。   1 假冒专利的内涵   1979年《刑法》中只对“冒充专利行为”做出了规定,并未涉及“假冒专利罪”这一概念。经过一段时间的立法实践,证实了这一规定的缺陷。1984年《专利法》第63条对“假冒专利行为”做出了补充规定:情节严重者,按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对假冒专利罪做出明确规定“违反专利管理法规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项规定有效弥补了以上有关“假冒专利罪”立法的缺陷,为司法机关及有关人员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惩治“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假冒专利行为包含以下三个层次内涵:   一是一种欺骗行为。假冒专利行为违反社会上基本的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混淆人们的认知,损害人们的利益。二是一种投机行为。在市场经济制度中,人们对专利产品的认可度往往高于同类的一般产品。假冒专利者利用消费者的这种思想倾向,趋利避害,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对于真正的专利产品而言,这是十分不公平的。三是一种违法行为。假冒专利行为侵害到专利权人的权益 ,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假冒专利罪的构成   2.1 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客体特征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产品以及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这是2000年新修订的《专利法》做出的一条重要规定。因而,笔者认为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客体应该是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学术界对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客体特征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国家的专利制度和专利权人的商誉,二是国家的专利制度和专利权人的商誉。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两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不属于“假冒”,不能将其归结为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客体特征。   2.2 本罪的犯罪对象特征   学术界对本罪的犯罪对象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专利权人发明的专利,二是专利号、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和专利申请文件,三是具有独占权的公开技术,以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法》中对“专利”做出了明确的概念界定,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就是说,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对象应该是以上三种。而这三种犯罪对象都由专利局统一编排的专利号。另外,专利标记和公开技术也是专利权人独有的,受法律保护。因此,笔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但需要指出的是,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必须在专利保护期限内。   2.3 本罪的其他客观方面特征   尽管2002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学术界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有着独特的见解。总体而言,学术界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的认识有四种不同的观点。这四种观点虽有一定的差异性,但都指出了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特征,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同时,现有的四种观点也有其共同的缺陷,即把假冒专利行为等同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简言之,就是把制造、仿造、使用、销售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混为一谈。   2.4 本罪的主体特征   我国《专利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刑法》规定“假冒专利罪”本罪的主体应是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非专利权人,同时也包括拥有某项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这类本罪的主体犯罪特征是假冒他人市场知名度或者美誉度高的专利产品,以获取某种利益。   2.5 本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管特征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前者指在明知是假冒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这种行为,结果造成危害性结果。后者只在明知是假冒行为的情况下,追求其他利益,危害结果不构成本罪。   3 假冒专利罪的司法认定   2004年颁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中对“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认定假冒专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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